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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认为是棉花的爆炸品事故

2009-05-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介绍]  案例一  解放初期,在上海港的一个码头上,卸下一件“棉花”。当时还没有机械化,全部靠工人肩挑背扛。由于只有这一件“棉花”,仓库员没有招呼工人堆桩,而是先撂在一边。幸亏是这样,因为不一会儿这捆“棉花”就自行猛烈燃烧了。事后知道,这不是棉花,而是硝化棉。

    案例二  1964年7月14日,日本东京都品川区海岸边有一个存放危险品的库区,主要存放硝化棉和其他有机过氧化物。晚上9时56分,突然一阵猛烈的爆炸,该库区二栋仓库相继爆炸或燃烧,历时五个小时。消防当局出动了1500名消防队员和160辆消防车,才将火灾扑灭。火灾造成19人死亡,50人受伤。这是日本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大的一次火灾。事后调查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硝化棉在存放过程中逐渐干燥,发生分解,产生的热量散发不了,库内温度升高而引发的爆炸和燃烧。

  案例三  1969年6月14日,美国CARNEYS POINT化工厂存放7.5万磅硝化棉的仓库发生爆炸。引起其他三个分别储存5—7.5万磅炸药的仓库爆炸,爆炸飞散物越过德拉瓦尔河砸到对岸的公司总部大楼。在这场事故中,死亡7人,伤18人。

    [事故原因分析]  硝化棉,正确的名称应当是硝化纤维素,由于其外观好似受过潮的棉花.因而经常被人误认。在《国际海运危规》中,硝化纤维素被列为爆炸品中的第一类,是具有整体爆炸的危险物品,联合国编号为0340—0343。由其内含水份或酒精,以及增塑剂的数量比例不同而划分为四个等级;主要由纤维素与硝酸—硫酸混合物经过脂化反应而制成。由于其性能极不稳定,需要用水或酒精润湿,或加入稳定剂方能保存。当水份或酒精挥发,干燥的硝化棉就极具危险性。《国际海运危规》中将含氮量在12.5%以上,所含水份不少于32%的硝化棉划归爆炸品;将含氮量在12.5%以下,所含水份不少于32%的硝化棉划为易燃物品。硝化棉(硝化纤维素)不仅易燃,而且易分解,分解时产生的热量又能加速分解,产生更多的热量。当温度超过40℃时即自行燃烧。

    [案例评议]  因硝化棉燃烧引起的爆炸事故时有所闻,大多数是在仓库储存的过程中发生的。究其原因,一是包装容器破损,用来浸润硝化棉的水或酒精泄漏,硝化棉干燥后自热引起。二是储存时间过长,因酒精蒸发引起。船舶运输和港口仓储中尤其要引起重视。在装卸作业过程中,一定要轻拿轻放,避免包装容器受碰撞、震动。储存场所必须阴凉、干燥、通风,切忌阳光或热源的直接辐射.有条件的情况下应控制在35℃以下。在通常情况下,硝化棉在卸船后,应由收货人直接提走,不宜在港区内滞留。若必须在港区库场作短期储存,港口企业必须制订安全防范措施,上报给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才可以卸货进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