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9年1月26日16时45分,江苏省建湖县庆丰乡红星花炮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11人,伤18人,毁坏房屋18间,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
1月26日16时30分左右,该厂制鞭组工人董某某、姜某某插引工作完成后,便用装铝银粉的铁桶盖去距制鞭组22米远的前一排房子(共10间)由西向东数第二间的中转库领中籽敞口鞭盘。其中一人将铁桶盖放在有药尘的光面水泥台面上装盘。鞭盘装满后,在移动时因水泥台面和铁桶盖磨擦生火,引燃台面药尘,迅速引起该间房里敞口鞭盘内的折合约44公斤的爆响药剂爆炸,当即将董某某3人和隔壁房间里的2名工人炸死。瞬间又引起存放着83公斤敞口鞭盘的第五间房间的第二次爆炸,炸死1人,炸伤1人,致使整幢10间房屋全部被炸毁。因爆炸时强大的冲击波作用,同时又毁坏了相距22米远的后幢5间厂房,致使正在屋内操作的工人砸死5人,砸伤13人,冲击波同时还毁坏了距离34米远的引线车间,烧伤4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水泥台面与铁桶盖磨擦产生火源,引起火药爆炸,这也是该厂忽视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的必然结果。对此,该厂厂长陆某某、副厂长马某某负有重要的责任。
陆某某、马某某作为该厂主要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对新工人上岗没有要求先培训后上岗,致使该厂关键岗位上有多人没有取得认可证和合格证,不抓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管理制度松驰。造成干部职工安全观念淡薄,用铁质盖子作领盘,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上班的违章现象时有发生;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整致不力,造成引线车间工人长期用铁益做端盘,致使成为爆炸事故引发火源直接原因;更为严重的是陆、马二人为使鞭炮产品更加易燃、易爆和更响,擅自提高氯酸甲的用量,使之超过规定22%,从而加大了爆炸力,使这次事故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
陆某某身为厂长和厂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对有关文件、规定、制度贯彻落实不力,对上级指出的不准用铁盖作端盘工具的问题整治不彻底。马某某在工作中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对安全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工人的违章行为视而不见,不闻不问。陆、马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使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建湖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