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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化工厂重大爆炸事故(1996年)

2005-02-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情况

  1996年6月26日下午4点多钟,天津西大华化工厂河南籍女工巫某发现位于厂房中部的备料车间北面西侧窗户往外冒黑烟,巫便大声喊救火。厂长及部分工人和村民等数十人跑向冒烟车间,有人发现车间内的氯酸钠冒烟,就泼了几桶水,灾情继续发展,厂长叫人拿铁锹运沙子压火,仅几分钟,发出两声巨响,爆炸后一股黑烟冲向天空。爆炸事故,死亡19人,受伤14人,建筑严重破坏,1.5吨重的反应釜被抛出65米,且罐体严重变形:爆炸中心形成长轴为14.3米,短轴为13.1米,最深达4.1米的椭圆形大坑。冲击波波及范围达500米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20多万元。
  该厂有长36米、宽10米的大厂房一座,内分为3个车间,东车间生产2,4-二硝基苯胺(中间产品),有两个反应釜:西车间生产6溴-2,4-二硝基苯胺,内有三个反应釜;中间为备料车间,内存有1吨左右氯酸钠、1吨多2,4-二硝基苯胺、1吨多不合格的溴代物、1.5吨左右从沉淀池和水沟挖出的废溴代物等。
  据调查,天津6月26日的前几天持续高温,26日当天33℃,厂房房顶是石棉瓦,隔热性差,估计室内温度在40℃以上,高温促使了氧化剂的燃烧过程:强氧化剂NaClO3与有机物发生氧化反应放热,热量又加速了其氧化反应,该循环反应最终导致有机物和可燃物燃烧;救火过程中泼向NaClO3的酸性水加速了氧化剂的分解过程,产生大量氯酸,氯酸在40℃以上极易发生爆炸。氯酸及NaClO3混合物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引起了2,4-二硝基苯胺的爆炸。
  调查认为该厂管理混乱,强氧化剂与有机物混放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存放不符合国家规定。按规定NaClO3应用牢固干燥的铁桶进行外包装,内还要加一层塑料袋和牛皮纸袋进行防潮,而该厂使用的NaClO3只用塑料袋和编织袋两层包装,不符合要求;厂区布局不合理,厂房、办公室、宿舍、仓库相距太近,这是爆炸后导致厂内建筑物被毁的主要原因。如果厂方对职工进行了认真教育,工人掌握了该厂主要原料和产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懂得灾变时的对策和注意事项,那么工人决不会盲目冲向已冒烟的车间,更不会向燃烧处泼酸性水来加速灾变过程。职工素质低,安全和救灾知识缺乏是导致众多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村农工商总公司作为该厂的上级部门与该厂签定了承包合同,合同只规定了产值和上交利润指标,而对安全及工人的工作条件等未作具体要求,实际上以包代管;有关安全管理和监督部门未对该厂的安全设施进行严格的’“三同时”把关,使该厂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最后酿成大祸。

  二.评析

  这起事故,人员伤亡之多,经济损失之大,是令人十分痛心的。从事故后的调查情况来看,该厂在安全生产问题上存在着以包代管、“三同时”不把关,厂区布局不合理、管理混乱、职工素质差等因素。再从化工生产安全管理最基本的要求来看,该厂违反了化工生产最忌讳的二条:一是没有按“易燃易爆物质贮存规则”贮存危险物品。该厂使用的氯酸钠按“规则”要求划分为组别Ⅵ,属氧化剂,规定除惰性气体Ⅲ2(氮、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利昂等)外,不准和其它种类的物品共同贮存。对2,4-二硝基苯胺在“化学危险品安全保管”规定中,要求贮存时应与易燃物、氧化剂隔绝。如果该厂能严格照有关规定办事,即使氯酸钠受天气温度升高发生燃烧爆炸,有可能避免殃及2,4-二硝基苯胺连锁爆炸,即有可能避免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后果。二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错误灭火方法。氯酸钠着火,虽可以用水救火,因遇水可发生飞溅灼伤,受热可以爆炸,灭火人员须在有防爆掩体处操作。2,4-二硝基苯胺着火,因受热可发生爆炸,遇大火,只有靠远处操作的灭火设施或用无人操纵的定点水龙头喷射,人员必须远离失火地点,当这场火灾发生时,数十人盲目直接靠近火场救火,这等于“送死”。如果该厂在这场化学物品事故中,能掌握自我保护的灭火措施,特大人员伤亡的后果也有可能避免的。
  该厂因这二条失误,遭受灭顶之灾。案例再次提示人们,办企业一定要尊重科学,按科学办事,才能有序地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