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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致烟花爆炸死亡12人(1992年)

2005-02-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2年1月7日11时,湖南省醒陵市枫林市乡枫林市村12户农民合伙组织的一生产烟花爆竹制作现场发生爆炸,当场炸死12人,炸伤砸伤7人。

  1991年12月中旬,醴陵市枫林市乡枫林市村三房组村民卢某某(爆炸中死亡),邀集黄某某合伙生产哨响“月旅行”烟花,由黄某某出资金,卢某某负责生产技术和产品销售,二人商定赢利后由卢某某和黄某某二人六四分成。筹备中卢、黄二人均未向有关部门(包括村委会)报告,卢某某和黄某某在本市白兔潭镇某商店购进药物、筒子之后,于同月25日开始在卢某某家试生产。27日将生产场地搬到黄某某家的厅屋,并召集了枫林市村的20余名村民进行生产哨响“月旅行”烟花。在黄某某家制作烟花的厅室内,进门左边摆有一张水泥板,用于堆放药饼子兼筑药台,厅内放有两张小方案及两块门板用于插引、贴花皮、封装。1991年1月7日,村民们又聚集在黄某某家进行生产时,由于黄某某和生产人员不懂安全知识,在两块门板下各放了一个火缸用于烤火,村民们一边干活一边烤火。上午11时许,堆放在水泥板上的100余斤药饼子发生爆炸,当场炸死12人,炸伤砸伤7人,黄某某的五间住房全部炸毁。

  二、事故原因分析

  黄某某非法进行烟花生产,又不懂烟花生产技术和安全知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34条、第41条、第42条、《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4条、《醴陵市烟花编炮安全生产实施细则》第1章第1条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构成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酸陵市人民法院以同罪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