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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土产进出口高级烟花厂特大爆炸事故

2010-03-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事故经过】:

  2000年6月30日,某市土产进出口高级烟花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7人,重伤12人,损毁厂房、仓库、民房10200m2和大量设备、原材料;直接经挤损失:1000万元。

  某市土产进出口高级烟花厂是市土产进出口公司(下称“土出公司”)1992年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证照齐全,产品全部出口。但该厂建成后即租赁给港商经营,至出事前,土出公司一直没有参与经营管理。

  经事故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及专家组调查、试验分析后认定;此次事故为包装二车间装配工万某某操作不当所致。事发当时,万正用气动钉枪对一枚火箭烟花进行装配时,连打两钉都错位,意外引燃所装配的火箭烟花。此时工人丁某某(事故中死亡)正领完料路过该处,火箭烟花引燃其手推车上的原料,又引爆了二车间内大量待组装的火箭烟花半成品和成品;继而引爆、殉爆厂内其他车间、仓库内的易燃易爆物品。爆炸总药量约为7吨“TNT”当量(相当于15吨黑火药),整个厂区瞬间夷为废墟。

  【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如下:

  (1)装配工万某某操作不当。万在事故前1个多月进厂,事故前3天未经培训被安排到包装二车间装配工序打气钉。事发时,由于万将气钉打错位置引燃火箭烟花,导致事故。

  (2)厂方擅自扩建厂房,改变部分厂房用途。致使工房与火药库之间的距离过近,不符合安全标准。埋下了一旦发生爆炸殃及全厂的祸根。

  (3)厂内原料和成品、半成品存放量过大。

  (4)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超编制招用大批工人。 

  事故间接原因如下:

  (1)厂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到位。

  (2)土出公司有关领导严重失职,租赁后长期放弃对烟花厂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的监管。

  (3)有关职能部门把关不严,监督管理不力。

  土出公司及其高级烟花厂的主管部门——某市外经贸委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不到位;土出高级烟花厂由港商租赁、经营8年之久,市工商局一直未发现并年年给予通过年检,致使港商能够利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一系列政策,尤其是用营业执照办理易燃易爆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把关不严,致使该厂易燃易爆物品储存量严重超标。

  有关监督部门(包括市、区公安局、派出所市安委办等)防爆监督管理失职。

  综上所述,此次特大爆炸事故是某市土出高级烟花厂、某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及有关职能表面违反有关法规制度酿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刑事处理人员

  关于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万某某,临杂工,由于操作不当,直接引燃火箭,导致整个工厂殉爆,造成“6.30”特大爆炸事故发生,是直接肇事责任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梁某某,某公司总经理兼党总支书记、高级烟花厂法人代表,市人大代表。自1996年以来担任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兼任某高级烟花厂法人代表,没有实施对该厂的有效管理的指导,对港商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违章扩建房不予制止,4年中只到过该厂一次。今年“3•11”江西萍乡烟花爆炸事故后,作为公司和工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梁某某仍没有对某烟花厂的安全管理引起重视,也没有采取措施消除该厂存在已久的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简某某,1992年8月由港商张某某聘任为某高级烟花厂厂,后任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生产部总经理,一直主持某高级烟花厂全面工作。简某某1993年参与策划研究在该厂内违章扩建4幢厂房,改变了工厂的安全距离。简某某对该厂的安全生产疏于管理,违反市计委立项可行性批文的规定,擅自扩招工人,使该厂职工由定编42人增招至229人,造成人员密集;改变工房用途,将原来的包装车间改为半成品仓库;产品品种由批准生产的小火箭烟花,增加生产地面礼花烟花、组合吐珠烟花,药量增加,危险性增大。简某某已触犯刑律,同时作为港方代表应对“6•30”特大爆炸事件承担法律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黄某某,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部副总经理,某高级烟花厂副厂长(负责消防安全、人事工作)。参与违章扩建厂房的研究,并绘出简图,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该厂扩建4幢厂房,缩小了原料库与包装车间的安全距离,破坏了原有的安全间距;对公安消防部门提出违规扩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措施落实整改,无视该厂生产的定编人数,扩招工作,严重超标准储存药量及超规模生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张某某(港商),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董事长。1993年12月12日,张某某作为乙方法人代表和某高级烟花厂的实际最高决策者,与某公司签订了租厂协议之后,独立负责经营某高级烟花厂的生产和烟花爆竹的转口贸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视安全生产法规,无视员工生命安全,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违规扩大生产,改变工厂安全布局,应对造成“6•30”特大爆炸事故承担法律责任。鉴于张目前身在香港,尚未归案,建议公安机关进行边控,尽早将其缉拿归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梁某某,今年初被任命为某高级烟花厂厂长,负责厂的日常工作。梁某某没有按省、市有关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1993年参与张某某、简某某、黄某某等人策划扩建4幢厂房的计划实施,改变了厂房的安全距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温某某,外贸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经理。

  1996年,任市外经贸委保卫科副科长时,在没有到某高级烟花厂进行安全检查,也没有要求该厂提供厂区布局安全示意图及有关附件的情况下,就在该厂上报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表》中主管部门一拦加具了“经检查未发现重大隐患,同意续办”意见,并加盖了保卫科印章,为该厂继续取得省公安厅换发的《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创造了条件,致使该厂在没有消除隐患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梁某某,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警三中队指导员。1993年任原郊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指导员,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某高级烟花厂向原郊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提交有关申请报告及平面图,要求在该厂中间空地增建4幢简易包装工房。梁某某明知该申请报告中增建厂房后其间距违反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且明知厂房报建的审批权不属于公安部门仍然在增建厂房示意图上签署“同意按(图)施工”意见,并加盖“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使该厂仅凭此审批意见,擅自在厂区中间空地增建了4幢违章建筑,缩小了厂房之间的安全距离,扩大了事故隐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8人,除张梓源外,已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党纪政处分人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6•30”特大爆炸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王某某,中共党员,副市长。王某某身为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兼市防火责任人,对市公安机关作为烟花爆竹企业审批、检查、清理整顿的主管部门,在贯彻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未按国务院通知要求进行检查、清理和整顿,结果酿成“6•30”特大爆炸事故。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2.吕某某,中共党员,副市长。吕某某同志身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兼市安委会主任,在贯彻落实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没有督促市外经贸委、市公安局和市安委会等职能部门严格按《紧急通知》第二点要求对某高级烟花厂进行检查,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3.邓某某,中共党员,市外经贸委主任。邓某某同志1993年至今一直任市外经贸委主任,是市外经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属某高级烟花厂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状况,一无所知,严重失职。特别是在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对江西萍乡烟花爆炸事故重要批示和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没有责成有关方面对某高级烟花厂存在已久的事故隐患进行检查、清理和整改,对导致“6•30”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和严重失职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

  4.吴某某,市外经贸委副主任,兼任外贸集团公司总经理,2000年起分管安全生产。吴某某1994年起任外经贸委副主任,负责本系统所属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长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特别在处理某高级烟花厂经营、租赁的过程中,同意该厂租赁给港商;在某公司每年申报工商年审的报表上,明知该厂租赁给港商经营的事实,而不如实反映,而且对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该厂工商年审的行为予以认可,加盖市外经贸委公章,为某公司连续8年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该企业的年审提供条件。在传达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江西萍乡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某高级烟花厂存在已久的厂房布局不规范、超量储存原料等重大事故隐患予以消除,导致“6•30”

  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5.李某某,中共党员,市公安局局长。李某某同志身为公安局长,作为市清理整顿烟花爆竹企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批示和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4月6日曾带队到某高级烟花厂进行检查,但对厂区布局不符合规范、超量储存原料等重大事故隐患未作检查并责令整改,导致“6•30”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6.徐某某,中共党员,市公安局副局长。徐忠东同志6年来一直分管治安科工作。几年来,治安科对审批民用爆炸物品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放任自流,随意性很大。对此,徐某某未及时发现和予以纠正。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对某高级烟花厂存在已久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检查、清理和整顿,结果酿成“6•30”特大爆炸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7.李某某,中共党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某高级烟花厂由港商租赁,企业经营权发生变化,时间长达8年之久,市工商局对此一直未发现,年年给予通过年审。李某某应对工商局审查监管不到位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梁某,中共党员,市劳动局副局长,兼市安委会副主任。梁某同志在贯彻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按市政府的工作安排,虽于4月4日带领安全生产检查组到某高级烟花厂进行检查,但没有按《紧急通知》中第二点要求进行检查,从而未能发现和消除该厂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负管理失职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利某某,中共党员,原省公安厅治安处科长(在此次省级机构改革中已离职退养)。利某某在审核江门市土高级烟花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把关不严,对厂方在申报资料中两次弄虚作假,将该厂由经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定的黑火药储存量最高不得超过1.5吨,改填为15吨的虚报行为未予认真核实就予以确认,为该厂长期超量储存提供了条件。1998年换发许可证时,厂方报批资料中已暴露了扩建厂房问题,但利某某仍未能发现,并为该厂核发了许可证。工作严重失职,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0.周某某,中共党员,市公安局治安科长。周某某同志身为治安科长,负责民爆生产企业的监管,在任职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定审批民爆物品给某高级烟花厂,致使该厂超量储存火药。在贯彻落实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对某高级烟花厂未做严格检查,使该厂存在已久的多种重大隐患未得到纠正,其行为属严重失职。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11.罗某某,中共党员,市某公司原总经理。1992年到1996年退休前是某高级烟花厂法人代表。罗某某在任期间,长期隐瞒与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合作真相,为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提供国有企业营业执照;办理烟花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爆物品购买证、储存证和运输证。长期放弃对江门某高级烟花厂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的管理。1993年张某某等人违章扩建厂房,罗某某明知而不制止,致使改变工厂安全距离。市消防部门1993年8月18日对该厂违章建筑提出了整改意见,但罗某某没有督促落实整改,致使企业留下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属严重失职。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林某某,中共党员,市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林某某同志身为某公司副总经理,在了解某公司和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的合作情况下,不但长期隐瞒事实真相,且让某公司为烟花厂办理各种证件,提供一切方便。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在安全生产方面,一味依赖港商,长期放弃对该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行为属严重失职。建议给予党内撤销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13.麦某,中共党员,市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兼人事部主任、工会主席、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麦某同志对某烟花厂购买爆炸药品的申报没有审查把关,就出具意见加盖公章,使烟花厂采购、储存爆炸性药品大大超过生产量。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对烟花厂的安全管理指导不力,严重失职。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14.林某某,中共党员,市工商局企登科科长。林某某同志1998年任企登科科长以来,对江门市某公司出租高级烟花厂给港商经营、企业经营方式发生重大改变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不作实地调查核实,仅凭有关材料而予以年审,违反了国家《企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失职行为,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马某某,中共党员,江门市江海区外海镇副镇长。马某某同志在1994年3月至1997年3月任外海镇建委主任期间,无视国家关于烟花爆竹企业工厂安全规程,批准在江门某高级烟花厂非安全区域兴建其他厂房。致使“6•30”爆炸事故殃及高级烟花厂外企业的厂房受损、人员伤亡,对此,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16.陈某某,中共党员,原外海镇建委副主任(已于1999年因病死亡)。陈某某同志在1996年至1999年任外海镇建委副主任,任期内犯有与马某某同样的错误,鉴于已死亡,不予追究。

  上述责任人和涉及该事故的有关人员,若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教训和改进措施】:

  “6•30”特大爆炸事故造成伤亡惨重,教训惨痛。尤其是发生在江总书记对江西萍乡的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批示后,这更说明我省一些地方、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不重视,“要钱不要命”,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存在不少漏洞。我们应当痛定思痛,认真吸取“6•30”特大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以更加坚决的态度,采取更有力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一)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6•30”事故的发生决非偶然,归根到底是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缺乏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麻木不仁不讲政治,不讲正气,失去人民公仆本色的一个表现。通过对“6•30”事故的教训总结,通过对事故责任人的查处,通过重新学习江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要使全省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而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抓好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各级领导、各主管部门,要时时刻刻以党和国家的利益为重,以人民生命财产为重,以社会安定为重,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把全社会的安全事故控制在最小限度。

  (二)必须严格按国家设计安全规范进行布局和建设企业

  尤其对容易发生事故的行业,在厂房布局、生产工艺、包装、运输、管理等方面,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市某高级烟花厂1992年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建成后,为扩大生产,又于1993年3月份,未按有关规定报建批准,擅自在厂区内扩建了4幢装配车间;且随意扩大生产规模,严重超存原料,擅自改变部分厂房用途。造成从包装车间、半成品仓库到火药库形成了连成一线的危险源,以致事故发生时引起一连串的爆炸,大量人员伤亡,教训是极为深刻的。今后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设计安全规范进行布局和建设,企业需要扩建、改建和改变厂房功能增加产量的,必须按国家用关规定报建报批,不得随意改建、扩建、扩大生产规模,不得改变原批准厂房的功能,以防出现新的事故隐患。根据我省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方向,今后我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县城镇以上人口密集的城市,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企业;现已存在的,要限期关闭。对其他地区的烟花爆竹企业,要立即停业整顿,由公安部门要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范逐一重新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关闭。对主管部门单方面批准投产和厂家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建、扩建和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厂房功能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审批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要严肃处理。

  (三)必须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某高级烟花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责任制不明确。公司名义上有安全生产委员会,某高级烟花厂有1名分管防火工作的领导,但都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间没有落实安全员,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无人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不落实,管理者、操作者素质低。全厂229人中只有一名大专生,一名地市级审批的技术员,其他大多数工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全厂无一人有操作证,工人一进厂就上岗操作,既无三级安全教育,也无专门的技术培训,连进厂七八年的工人都未接受过一次安全教育和培训。该厂过去先后发生过爆炸和火灾事故,但没能引以为戒,致使此次事故再次由工人操作不当而引发。今后,各级政府、各部门、企业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明确法人直至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实施考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档案,真实记录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有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抓安全生产;对危险性大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工人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工人的培训情况,发现未经培训就上岗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四)必须通力合作,共同对安全生产负责

  某高级烟花厂从1992年起,就改变了经营性质,但一直以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名义报建、领取各种证照,而建设、公安、工商、外经贸委等部门并未深入了解情况。厂方未按有关规定报批,擅自扩建厂房,缩小了安全间距,已不符合烟花厂的生产条件,但是有关部门文件照批,证件照发,年审照审,火药超量购买照样允许。正因为各有关部门没有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审查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因而对某高级烟花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能有效纠正、消除,终于酿成了“6•30”特大爆炸事故。这说明安全生产确实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需要党政领导重视之外,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严格把关。公安部门对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民爆物品采购应严格把关;建设部门对项目审查、建设、验收,规划部门对城建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执照年审,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报告申审查签署意见都应严格把关,并应根据各自的职能,互相配合抓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必须在抓督查落实上下功夫

  今年3月12日,江总书记对江西萍乡烟花爆竹厂爆炸事故作出了重要批示,省委、省政府3月14日立即召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进行传达,并要求立即开展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检查整顿。3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又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要求对有生产经营证、照的企业,重点检查厂区布局、生产设施、原材料采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江门市政府也曾做了部署和安排,对全市8家烟花爆竹厂进行了多次检查,包括对某高级烟花厂的检查,但工作不够落实,安全生产流于形式,对一些企业只是走马观花看表面,未能发现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今后安全生产检查应明确检查人员的责任,检查前要组织检查人员学习有关规定,熟悉有关知识,检查应以专业检查为主,综合型检查为辅。检查人员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在狠抓落实上下切夫。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专业检查要形成制度,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按既定的检查表对照检查,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防止安全检查走过场,以确保安全生产。要坚决反对传达有余,落实不足,照抄照转,不检查督促的官僚主义作风,必须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做到传达到位,思想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