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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勘探作业爆炸事故

2010-04-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实例1:1973年7月19日10点,某地震队炮班在施工中,由于爆炸机接线柱焊点大,发生火花,爆炸员谭某在测试雷管时,引爆了地面装有2发雷管的5kg炸药包。当场炸死13人(职工陈某、民工付某及围观的11名小孩)。事故责任者谭某被判刑三年。

    事故原因:

    ①爆炸机线路跳火故障未及时排除,设备带病运转。

    ②违反炸药包未下井前不准测试雷管的规定。

    ③违反不准闲杂人员围观爆炸危险品的规定。

    实例2:1986年11月14日,某油田2102地震队在惠民地区105.4测线施工时,爆炸工张某因补炮,在包药工不在的情况下自己制作药包,当取出两只雷管时,仪器用电台呼叫,张某手持雷管走向爆炸机电台通话,通话时因持电雷管的左手靠近电台天线,当即爆炸,造成左手糜烂性炸伤,治疗时截去左手。

    事故原因:

    ①张某代替包药,对包药岗位安全知识不熟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②雷管距离电台太近,电台(20W)射频电感应引起雷管爆炸(注:持雷管左手距天线约2cm,资料来源于事故原始记录)。

    实例3:1986年4月7日中午,某地震队在进行三维施工。在炮点工吃午饭时,民工将装有3kg炸药2发雷管的药包放在吃饭院内,放线班长蒋某用电台通话时,其感应射频电流将距电台0.6m的药包引爆,班长蒋某被炸死,其他6人被炸伤。

    事故原因:

    ①炸药包距电台太近,射频电引爆了炸药包。

    ②严重违反爆破安全规程,将炸药包带入人员聚中的地方。

    实例4:1988年10月30日早晨,某物探公司268地震队,民工余某从充电房领取两块充好电的爆炸机电池放在1015号汽车的驾驶室内(其中一块电源接头无安全盖),接着又带到炸药、雷管库领取炸药876kg,电雷管216发。将炸药全部装在车厢内,散雷管放进帆布工具包带入驾驶室。驾驶室内右边为民工余某、左边为司机吴某、中间为爆炸工张某,车箱上面坐有15名施工人员。当汽车行至距离县城关6km处,由于汽车颠簸,致使雷管脚线接触到座位下的爆炸机电极,导致216发雷管全部爆炸,当场将余某炸死,将吴某、张某两人炸伤。

    事故原因:

    ①违反爆炸物品运输规定,未将雷管放入专用的雷管箱内;

    ②违反雷管不准与电池和炸药、人混装运输的规定。

    实例5:1990年6月13日14时,某地震队二炮班在西充县木角乡D-38测线1733/5炮点施工时,爆炸员彭某(轮换工无操作证)在测试爆炸讯号时,扳错挡位(置于放炮档),临时工陆某私自将装有4kg炸药、2发雷管的炸药包接上放炮线,致使发生爆炸事故,当场将临时工陆某炸死。

    事故原因:爆破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属无证操作,致使造成错误操作,引起爆炸。

    实例6:1988年11月2日,某地调处小折射组在河北省篙城县城东南约6km的SB 89-120测线进行小折射施工,下午2点30分施工到120测线交点处时,放线工张某(民工)将2kg成型炸药包放置在距仪器车西边100m处的乡间土路上(炮点与仪器车之间有几堆玉米杆、杨树遮档,视线不良),将炮线的另一端拉到仪器车前,并告诉仪器兼爆炸操作员卢某说:“药包下好,可以放炮”,然后到仪器车西端路上去警戒。此时,因有一辆小拖拉机经过路口,卢某怕干扰放炮记录,没立即放炮,则趁此回放了一张监示记录,回放完后,卢某没观察炮点附近人员是否撤离危险区就立即放炮。放完炮后,卢某让张某收线,无人答话,便下车察看,发现张某被炸死,躯体倒在距炮点5m处,双脚被炸飞80多米,腹部、头部多处受伤。

    据事故现场分析:张某在拖拉机经过测线的一段时间内,未见到炮响,误认为该炸药包线路未接好,便私自走到炸药包前检查线路,此刻仪器操作员也未观察炮点,盲目放炮,致使张被炸死。

    事故原因:

    ①张某是操作员卢某的亲属,并私自招工安排到放线、包药、警戒等多工序岗位工作,又未经爆破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缺乏爆破安全知识和预防事故能力。

    ②仪器操作员兼放炮,没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是在不具备安全的条件下违章进行爆破作业。

    实例7:1980年1月17日,某地震队在试生产时,爆炸工马某违反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在同一炮点上使用多付炮线放炮,致使地面炸药包爆炸,造成重大爆炸伤亡事故。民工陈某当场被炸死,另一工人陈某双腿被炸掉,致使终身残废,其他5人受轻伤。

    事故原因:

    ①违反爆炸工应经过爆炸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的规定。

    ②违反爆炸操作规程,在同炮点使用多付炮线进行爆破作业。

    实例8:1985年12月25日下午3时,某地震队在河北饶阳县合方乡北空城村东北角330测线施工时。因测线要穿过南空城村,14800炮点需要打两口井(井距11.5m)放间隔排列炮。在第一口井已下好药包准备放炮,第二口井四名钻工正在将6kg硝铵炸药下到1.5m深度时,发生了重大人身伤亡的爆炸事故。

    据调查,爆炸班民工郝某把两付缠绕在一起的(把其中正在下井的一付炮线头误作为第一口井的炮线)炮线交给了测量组民工葛某,葛某又将炮线交给爆炸员甄某,甄某检查炮线是否通后告诉仪器操作员放炮。炮响后第二口井被炸为直径4m、深度为1.4m的大坑,正在下药的4人分别被炸飞到20m、18m、121m、124m,当场死亡。另一名距离爆炸点约6m的民工刘某(他正准备过去帮助下药)受重伤。

    事故原因:

    ①违反爆炸操作规程,严禁同炮点使用两付炮线的规定。

    ②爆炸操作员违反炸药下井后,必须检查井口和炮线无误方准放炮的规定。

    ③劳动纪律松懈,有串岗、乱岗现象。

    ④放炮时违反井口30m内无人方可放炮的安全规定。

    实例9:1984年12月28日,某地震队在北京通县觅子店乡前元化村155测线23500桩号作业时发生盲炮,重新下药引爆后冲击遗留在井口的未爆雷管,该队爆炸工放炮后没有清理现场,被当地小孩王某在1985年2月5日放羊时检到。王伙同另一少年王某在野外用火柴点燃雷管引起爆炸,致使王某右眼炸伤,右手的食指、中指被炸烂(后截掉)各一节,造成重伤;另一少年被爆炸的雷管皮高速射人左手臂和颈部造成多处轻伤。

    事故教训:处理盲炮后要彻底清查现场,不得有遗留的未爆破物品。

    实例10:1994年12月24日下午16时左右,某地震队在诸城施工,宗某在距爆炸点80m处巡查排列,被放炮时飞出的石块砸在头部,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山地施工经验不足,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生产人员未戴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