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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油厂浸出车间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案例

2010-12-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事故类别:浸出车间发生特大爆炸事故

  发生时间:1999年7月19日

  发生地点:山东枣庄油厂浸出车间

  伤亡情况:死5人,伤6人

  严重级别:特大爆炸安全事故

  事故经过:

  1999年7月19日,山东枣庄制油厂日处理大豆600吨生产线浸出车间正在生产中,由于浸出器胚片料水份过高,浸出器内部的下料出现搭桥情况,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这时,车间操作人员打开人孔进行清料工作排除故障。在操作过程中,溶剂汽体从打开的人孔中大量散发,蔓延到整个浸出车间,最后扩散到浸出车间的外围。

  由于浸出车间紧靠豆粕打包房车间的入口,溶剂气体迅速蔓延到豆粕打包车间内部。此时,豆粕打包车间的操作人员正在进行打包作业。

  由于打包操作人员的脚踏开关不是防爆开关,打包操作人员在脚踏开关时产生明火花,产生的火花顷刻点燃了空气中的可燃性溶剂气体,引起火灾。火焰瞬间蔓延到浸出车间直至引燃浸出器,造成浸出器爆炸。最后引发重大恶性事故,事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事故原因分析:

  1、管理者缺少法律常识,安全意识淡薄。厂房设计建筑时浸出车间和打包车间相毗邻,没有合理间距,中间也没有任何有效隔阻。而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甚至连最起码的消防器材也没有配备齐全,致使火灾一旦发生,根本无法控制火情。这些人为因素严重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也是导致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浸出车间进行故障排除的工人违章操作,在发现溶剂外泄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使浸出器周边的溶剂蔓延到禁区外面。是引发火灾的诱因。

  3、浸出禁区没有任何警示标示,工人也没有丝毫防患意识,尤其粕库和浸出车间相连,必须有明显的标识指示,禁止、限制溶剂等易燃易爆液体、汽体外泄。时刻提示工人合理操作,事故防患意识淡漠是事故的其他原因。

  事故的后果:

  现场作业人员共11人,其中5人死亡,6人受伤,无一幸免。事故给11个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痛苦;

  浸出器以及浸出车间的重要设备全部损坏报废,浸出车间的厂房和粕库的厂房,严重的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多万元。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工厂停产一年多,才得以修复恢复生产。

  吸取的教训:

  浸出油厂的新建和改造、扩建,绝不可忽视安全和防火的规范要求;

  不要只顾眼前利益。当初投资时的某种眼前利益因素,日后可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影响和经济损失,要牢记“曲突徙薪”的故事,防火重于救火;

  每一个生产参与者要增强安全意识,在使用和操作时发现有建筑物和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要坚决提出予以整改,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概念。保证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预防措施:

  设计、规划油厂时,要严格按照《建筑防护规范》具体要求进行布置,不得擅自违反《建规》的规定;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必须符合专业部门的要求,并经其检测后,经允许方可使用。坚持经常检查,保证设施、设备的使用常态有效;

  对员工的安全教育要贯穿于工厂作业的全部过程。对参与生产的操作、维修作业的每一个员工,要扎实有成效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使员工熟悉、理解、领会、掌握操作作业现场的环境、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要规范地遵循安全技术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按规范要求,安装和使用防爆电器;

  浸出禁区和易燃易爆危险区域严禁带入和使用下列物品:

  第一、火柴、打火机、非防爆型手电筒、非防暴型应急灯、闪光灯、BB机、手机、照相机、录像机等其它能产生爆炸或火花的物品;

  第二、能产生静电的针织面料的服装、帽子等;

  第三、能摩擦起火的带铁钉的鞋,可移动的铁制工作台、座椅、非防爆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