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由于全球石油价格猛涨,一些不法经营商为牟取暴利干起了违法经营的勾当,用掺杂使假的劣质石油制品充当合格品进行销售获取暴利。不法经营商在销售时,用燃料油冒充0号柴油,如果油品在外观上相差大,就添加些0号柴油。加油时,船上开启两个阀门,同时将0号柴油和劣质油直接进行混合。如果用户发现就立即关闭阀门。在资源紧张时,不法经营商甚至用残渣油和废油与航空煤油进行调和后销售。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使用这种不合格的石油制品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轻者损耗发动机,缩短发动机的寿命;重者危及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案例回顾
案例一:2003年6月15日早上8时,辽渔816船启动机器准备起航驶离广东深圳蛇口龙鼓洲附近海域(北纬22度25分,东经113度52分)时机舱突发爆炸。正在驾驶室内的船长毕照波,大副张杰;机舱内操作的轮机长钟文宝、二管轮邵洪文、轮机员唐斗兴和第二层甲板通气口附近作业的船员许维军被爆炸气体烧伤。六人被送往蛇口人民医院和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2003年6月17日,唐斗兴抢救无效死亡;2003年7月30日,邵洪文抢救无效死亡;毕照波全身98%面积烧伤,Ⅲ度达78%;钟文宝全身95%面积烧伤,Ⅲ度达70%;张杰全身90%面积烧伤,Ⅲ度达50%;许维军全身92%面积烧伤,Ⅲ度达50%。爆炸事故同时造成辽渔816船机舱、驾驶室、走廊、报务室、船员舱等处船体严重损毁,经济损约1000万元。
案例二:2005年2月25日上午10时45分和下午13时25分,停泊在广西区北海市内港地角渔港区北岸码头的桂北渔10031和桂北渔24022号渔船,在加注柴油后启动主机时相继发生机舱油气爆炸事故。爆炸事故造成船员符发辉、封贯贤、许兆赞、韦开亮4人受伤;桂北渔24022船机舱口至船艉的甲板面全部被炸飞,左舷自机舱口至船艉的水线以上的船体外板被炸飞,两船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二、事故原因
两起事故发生在不同类型船舶,不同地点,但导致事故发生的罪魁祸首都是“劣质柴油“。
辽渔816船爆炸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船油料抽样检测,辽渔816船使用的油料闪点仅为23℃,低于0号柴油的闪点应≧55℃的标准。桂北渔10031和24022船爆炸事故发生后,根据北海市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油样检验报告”,两船购置的柴油在“凝点、闪点、水份、机械杂质、馏程”等五个主要参数方面,除“水份”含量一项参数合格外,其余四项参数均不合格,特别是“凝点、闪点和馏程”三项关键参数,均严重超标。根据技术要求,0号柴油的闪点应≧55℃,但两船所购柴油的闪点仅为15℃。
三、闪点
在“油样检验报告”提及到的“闪点”究竟是什么呢?闪点(Flashingpoint)是指可燃液体能挥发成蒸气,散发到空气中,温度升高,挥发加快,当挥发的蒸气和空气混合物与火源接触能够闪出火花时,把这种短暂的燃烧过程叫做闪燃,把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叫做闪点。从消防安全观点来说,液体闪点就是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最低温度。闪点越低,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性越大。在闪点的温度下,只能使油蒸气与空气所组成的混合气燃烧,而不能使液体油品燃烧。这是因为在闪点温度下油蒸发速度慢的缘故。这时蒸气混合物很快烧完来不及蒸发出一批燃烧所必需的新蒸气,于是燃烧也就停止。实质上,闪点就是微力爆炸。可燃气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混合物,当火焰靠近它时就发生爆炸。但不是所有的混合物都能够爆炸,在混合物中可燃气体过少或过多都不会爆炸。过少时由于过剩的空气吸收爆炸点放出的热,因此,没有使热扩散到别的部分及引起其他部分气体燃烧的可能;过多时,因为混合物内含氧不足,混合物也不会爆炸。例如在桂北渔24022船爆炸事故中,由于购置的柴油闪点低、易引燃、易挥发,在注入油柜时,油气从油柜顶端的出气口挥发进入机舱内;加之机舱通风条件差,舱内积聚大量的可爆油气。同时机舱内狭窄,通风差,机器在运转过程大量散热,造成舱内温度较室外高2-5℃,达到25℃(事发当天的室外温度为20℃);上述因素构成了混合物爆炸的条件,所以在船舶在启动主机时产生的火花,瞬间引爆机舱内的油气,导致悲剧发生。
四、加强防范措施的建议
(一)清查和整顿供油市场
工商、税务和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制定有效的方案,对供油市场进行清查和整顿,坚持清理取缔各种违规经营,坚决堵住私油、劣油的源头。
(二)加大对渔港渔船的管理
各级渔业主管及渔业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渔港渔船的管理,特别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把好柴油入港关,堵住劣质柴油流入渔港的渠道。
(三)加强渔船的安全教育
不主动购买来路不明的或劣质的柴油,遇见销售来路不明或劣质柴油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加大对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教育
各渔业主管机关应加大对各渔业乡镇、渔业公司、渔管会和渔船船东的安全生产教育,教育渔民在生产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发生劣质柴油爆炸事故后,船东可根据下述规定,通过法律途径,向销售方追偿,维护自身权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参加保险,提高自身防灾和抗灾能力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辽渔船816船和桂北渔24022船在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参加了互保,事故发生后,船东和出险船员都得到了及时、合理的赔偿。同时,协会还聘请律师介入辽渔816船爆炸事故,通过法律途径,向供油方追偿。渔船船东积极参加渔船和雇主责任保险,可以提高自身的防灾和抗灾能力;每一艘渔船的船东都应意识到,购买雇主责任险是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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