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概况
2000年7月10日12时20分,陕西省某饲料添加剂厂合成车间二楼环氧乙烷1#计量槽自下封头和筒体连接环缝处撕裂150mm长的焊缝,液态环氧乙烷在0.196~0.294MPa的压力下高速喷出,急剧气化(环氧乙烷沸点10.8℃,夏天高温,远远高于其沸点),与周围空气迅速混合达到爆炸极限(环氧乙烷爆炸极限宽,下限低,为3~100(V/V%),高速喷出的物料与裂缝槽壁摩擦产生大量静电,而该合成车间的管道、设备无静电跨接装置,静电火花点燃了环氧乙烷(最小引燃能量很低,为0.065mJ),随即发生了第一次爆炸并引发火灾,一次爆炸使合成车间二层部分建筑倒塌,2名操作工被埋在废墟中。12时30分,大火蔓延烘烤距合成车间4.5m处贮槽内约储有9t的50m3环氧乙烷储槽,环氧乙烷吸热大量气化,罐内压力急剧升高,终因超压而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4人重伤,1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40万元。
距50m3环氧乙烷储罐的汽车槽车(为该储罐加环氧乙烷35t,其爆炸的冲击波效应至少相当于94.5tTNT的威力),而汽车槽车出料阀未关闭,当然也未驶出火灾、爆炸区域,于13时20分汽车槽罐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热辐射造成现场消防官兵、周围群众30人受伤,建(构)筑物不同程度受损,并且爆炸飞溅物同时引起厂内多处起火。
2)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①环氧乙烷1#计量槽属非法自制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低劣,焊缝、钢板存在着严重缺陷;
②合成车间属甲类易燃易爆生产场所,未按规范设计、未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导致环氧乙烷从裂口喷出产生的大量静电并积聚,静电火花引发环氧乙烷的火灾、爆炸;
③装有液化环氧乙烷的槽车,未及时关闭出料阀,解下接口,驶至安全地带(约有1h时间);
④该厂对本厂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未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非法设计、制造、使用,造成各个环节失控。
(2)间接原因
①该厂在技改项目中增添氯化胆碱合成车间,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环氧乙烷的危险、有害性认识不足,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缺乏有效且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对有关执法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置若罔闻,未落实整改。
整体设计布局不合理,贮罐与贮罐之间,贮罐与生产厂房及周围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均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了二次、三次事故的连续发生。
③厂内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法定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安全意识淡薄,责任不落实。
④该厂所在地招商区管委会在建设项目中,未认真履行职责,部门主管和经办人未尽职尽责,使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厂处于市区、居民区中,管委会亦未严格把关,使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
⑤该厂所在地区的区计划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未严格遵照国家关于技改项目的有关规定,对该厂扩建项目进行严格管理,监督不力,未及时对项目进行全面竣工验收,使可能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未被及时发现。
⑥政府有关部门疏于对民营企业的管理,监督检查不力,对查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未跟踪管理到位。
3)防范措施
(1)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审批、管理和验收;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安装、验收、登记,质检局检验、发证后方可使用;
(3)该厂所在地区计划和劳动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辖区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所有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4)公安消防、城建规划部门、招商区等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与规划关;
(5)该厂在恢复生产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补办手续;
(6)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静电跨接和接地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7)该厂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8)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