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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矿务局泰信矿四井“11•13”特别重大煤尘爆炸事故

2011-11-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4 年11 月13 日12 时15 分, 辽源矿务局泰信矿四井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煤尘爆炸事故, 死亡79 人, 伤129 人, 直接经济损失320 万元。

  一、矿井概况

  泰信矿四井1960 年建成投产。1989 年因衰老, 经原东煤公司批准注销生产能力( 全井现有职工1 665 人, 年产量24 万吨,地面标高+ 275 , 井下最低标高- 550 , 采深820 m。开拓方式为片盘斜井, 采用三条明井和三条暗井两段提升, 明主井采用6 t箕斗, 暗主、副井采用1 t 矿车, 暗副井绞车道断面7. 2 m2 , 坡度22°, 轨道规格24 kg/ m, 提升绞车300 kW, 钢丝绳直径32 mm, 规定提升重车高限为9 个。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 矿井总入风量4 416 m3 / min , 总排风量4 628 m3 / min , 相对瓦斯涌出量21. 36 m3 / t • d , 绝对瓦斯涌出量9. 26 m3/ min ,

  系高沼气矿井。煤尘爆炸指数42. 03% , 具有强爆炸性。煤层自

  燃发火期1~3 个月。

  二、事故经过

  11 月13 日白班该井正常生产, 共入井270 人。12 点15 分,运输段地面把钩工孙立忠在明副井打点房听到副井筒内一声闷响, 看到一股黄褐色浓烟涌出, 立即将事故向井调度汇报。

  三、事故的抢险救灾过程

  事故发生后, 局矿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组织力量抢险救灾。国家、省、市领导对这起事故极为重视, 煤炭部部长王森浩、副部长张宝明、劳动部党组成员王建伦、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李永安, 卫生部、中国煤矿地质工会的领导同志和吉林省委书记何竹康、省长高严、常务副省长刘希林, 副省长王国发、魏敏学及省劳动厅、公安厅、检察院、总工会、煤炭局的领导同志, 辽源市市委书记赵永吉、市长安莉等领导同志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当晚组成了以魏敏学为组长, 张宝明、王建伦等领导同志为副组长的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 调动矿山救护队员45 人,动员各级干部300 余人, 各类人员500 余人, 调动各种车辆120余台参加抢险救灾。在矿井通风较快地恢复正常、暗风井恢复供电、救灾通讯线路通畅的有利条件下, 到14 日凌晨6 时以前将井下全部人员抢运到地面。

  四、事故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和技术组的技术鉴定认定, 这是一起特别重大煤尘爆炸责任事故。

  (一) 直接原因

  暗副井绞车道煤尘堆积, 且粉尘细小干燥, 超载提拉车致使矿车鸭嘴断裂跑车, 同时撞击摩擦产生火花, 引起煤尘爆炸。

  (二) 间接原因

  1. 安全第一思想不牢, 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 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

  2. 井下运输管理混乱, 对运输作业人员管理教育不严, 导致工人经常多拉车; 对矿车及连接装置检修不及时, 造成鸭嘴断裂跑车; 矿井没有防跑车装置; 运输设施不齐全, 缺托绳轮较多, 增加了煤尘飞扬。绞车道环境差, 浮物多, 易产生悬尘。

  3. 井下煤尘管理不善, 暗副井绞车道喷雾洒水设施不齐全,煤尘检查、清扫责任制度不落实, 造成煤尘堆积。

  4. 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 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差。对井的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一直到这次事故发生前尚未审批和向职工传达贯彻, 事故发生后, 部分人员未能按正确避灾路线避灾; 当班入井人员270 名, 只有79 人佩戴了自救器, 扩大了事故受害程度。五、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一) 事故教训

  1. 领导对安全工作抓得不力, 安全第一思想淡化, 尤其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 没有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问题。对一些重大安全问题, 只停留在开会提要求上, 没有制定和落实针对性、果断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往往讲困难多, 扎扎实实抓管理不够, 致使“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未能完全落实到基层、现场和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去。

  2. 注销能力的矿井实行承包后, 没有完全理顺安全管理体制和建立有效的安全约束机制, 削弱了安全管理, 存在“ 以包代管”和短期行为问题, 降低了安全质量标准, 安全管理出现了滑坡。

  3. 现场管理薄弱,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落实得不好, 矿井重大隐患和“ 三违” 问题没有得到认真查处, 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 应该强化的防范措施

  1. 切实贯彻落实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 结合这次事故教训, 在全局范围内, 深入开展安全思想整顿和安全管理整顿活动, 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法制方面的深入教育。

  2. 对实行承包的矿井, 重点解决好“ 以包代管”、短期行为问题, 在安全上要按规程要求, 不降低标准、不放松、不松绑;对安全管理力量薄弱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要加强和充实, 要树立和强化企业安全部门的权威, 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3. 严格现场安全管理, 认真、全面地解决好机电运输、瓦斯煤尘管理混乱问题。针对这次事故教训, 要在继续抓好采掘工作面瓦斯煤尘管理的同时, 把那些容易忽视的区域和死角列为检查和防治的重点, 全方位地搞好瓦斯煤尘的综合治理, 坚决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4. 认真抓好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批、修定和贯彻工作, 组织职工进行避灾演习和训练, 增强防灾抗灾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入井人员必须全部佩戴自救器。

  5. 加强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 充分发挥局安全培训中心和各矿安全教育室的作用, 搞好强制性的安全培训, 尤其要把这次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和特殊培训内容, 组织职工反复深入地学习,扎扎实实地开展好“ 三不伤害” ( 不伤害自己, 不伤害他人, 不被他人伤害) 教育活动, 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素质。

  6. 组织全省煤炭企业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 深入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煤炭部2 号、3 号安全生产指令; 层层落实好生产责任制; 切实搞好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 组织开展好全省性的安全质量大检查, 认真查处各类事故隐患, 坚决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六、事故有关责任者处理意见该事故有关责任者处理如下:

  (一) 泰信矿四井蹬钩工张延龄, 违章多挂重车, 致使矿车鸭嘴断裂跑车, 撞击摩擦产生火花, 引起煤尘爆炸, 对这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该人在事故中遇难, 不予追究责任。

  (二) 泰信矿四井运输段长姜春华, 对运输工作抓得不力,管理混乱, 对工人违章多拉车教育不够, 制止不坚决。绞车道浮物多不及时组织清扫, 托绳轮不全未认真解决, 矿车检修不及时, 对这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交由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 泰信矿四井机电运输副井长吴登山, 对运输工作管理不严, 检查指导不够, 对矿车检修不及时。对安全设施不全、清扫绞车道责任制度不落实、托绳轮少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组织处理, 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四) 泰信矿四井通风副井长许玉林, 对通风防尘工作抓得不力, 防尘制度落实有死角, 对暗副井绞车道没有做到及时洒水消尘, 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 泰信矿四井井长富忠海, 是该井承包人, 安全第一责任者。工作中忽视安全, 对运输和防尘工作抓得不力, 安全管理不严, 对这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交由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 泰信矿机电副矿长张景全, 对运输管理不严, 检查不够, 对经常违章多拉车、绞车道浮物多、暗副井没有设防跑车装置、矿车检修不及时等问题抓得不力, 对这起事故负分管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七) 泰信矿矿长赵忠德, 是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四井注销生产能力实行承包后, 没有及时理顺安全管理体制和建立有效的安全约束机制, 削弱了安全管理, 对运输工作领导不力,对这起事故负领导责任。鉴于该同志到矿时间较短,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八) 辽源矿务局副局长尹树金, 分管生产机电运输工作,对泰信矿四井运输管理混乱、违章严重、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负分管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 辽源矿务局局长李广生, 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对泰信四井注销生产能力实行承包后, 领导不力, 对该井安全管理滑坡, 负有领导责任。鉴于该同志冒着生命危险, 组织抢救, 态度诚恳,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