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政府、省劳动厅分别对今年5月份发生的登封市颖岭振奋兴煤矿和新安县北冶乡桃园沟煤矿事故的处理意见作出批复,共有20名责任者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这两起事故共造成3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00多万元,其性质为重大责任事故。
虽然这两起事故已经结案,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但事故所造成的恶果和影响却不是短期能够消除的。在此,我们通过对这两起事故的分析,深挖其原因,总结其教训,以对今后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起到一点警示的作用。
警示之一煤矿安全,贵在遵章。这两起事故,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如新安县北冶镇桃园煤矿为保证井下生产用电,专门开会决定停开立井回风流辅助通风机,造成瓦斯检查空班,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导致在线路短路产生火花后,引起瓦斯爆炸,酿成特大事故。不可否认,煤矿是个特殊企业,受到多种不安全因素的威胁,安全管理难度相对较大。但必须强调的是,经过长期的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人们对煤矿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危害已经有了相当深入的了解,制定了一整套严格而详尽、具体、全面的防范措施和对策,形成了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如果煤矿企业能够一丝不苟地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坚持按章办事,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就这两起事故而言,如果能坚持按要求执行探放水制度,坚持正常的机械通风,不打循环风,严格做到井下电器不失爆,事故就不会发生。而做到这一切并不难,那就是不折不扣地照章办事。而违章──几乎成了煤矿的癌症,久治不愈,吞噬了一个又一个矿工的生命。
警示之二安全管理,重在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企业有了充分的自主经营权,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企业也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诚然,煤矿安全必须有政府的领导,行业部门的管理和安全部门的监察,但这都属于外因。内因是煤矿企业自身的管理。没有严格的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不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这个根本性转变,其它部门不管尽多大的努力,也难以产生实际效果。如登封颖岭振兴煤矿矿井技术力量薄弱,对长期存在的空采区积水问题认识不足,没有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尤为严重的是在管理部门要求其停产整顿期间,矿主不服管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终酿大祸。血的教训,应当给煤矿企业的领导,尤其是那些个体矿主敲响警钟,唤醒他们的良知和责任感。为了矿工的生命安全,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为了履行应尽的社会职责,请重视安全。
警示之三隐瞒不报,法纪不容。煤矿发生事故及时,如实上报,这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对此也三令五申。然而,有的煤矿领导就是胆大妄为,置国法党纪于不顾,隐瞒、谎报事故。登封市颖岭振兴煤矿发生事故后,井下被困17人,但矿领导却弄虚作假,隐瞒真情,谎报为4人,并且有计划地销毁原井下人员考勤名单和领取矿灯人员名单,重新伪造了新的名单,企图把一起特大事故降为重大事故,逃避处罚。而我们有的干部麻木不仁工作不力,严重失察,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接到群众举报后,在省政府领导的直接过问下,经有关部门认真追查,才使事故真相和死亡人数得以查清。隐瞒、谎报事故是一种欺上瞒下的坏作风,是党性不纯的表现,也是一种腐败。因此,对隐瞒、谎报者,必须从重惩处,以儆效尤。
警示之四事故逃匿,罪不容赦。近年来,河南多次出现发生事故后,矿主置井下遇险工人于不顾,畏罪潜逃,给抢救工作带来极大困难的情况,这次处理的两起事故都有责任人潜逃。众所周知,时间就是生命,发生事故后早一秒抢救,遇险者就多一分生还的希望;迟一秒行动,遇险者就多一分死亡的可能。矿主逃跑使抢救者因不熟悉井下情况而必然影响到快速、有效的抢救,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因此,临阵脱逃者,就是见死不救,无异于故意杀人,其性质是相当恶劣的。对这次在事故后逃跑的责任人,河南省政府批复建议司法部门依法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个建议于情有理,于法有据,于事有补。司法部门应从重从快予以查办,给有罪者以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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