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2日18时40分左右,位于山东省青州市口埠镇刘河村的潍坊弘润石油化工助剂总厂发生油罐爆炸,导致10人身亡,1人重伤的特大事故。
一、企业基本情况
潍坊弘润石油化工助剂总厂是以渣油、蜡油为主要原料生产90#汽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润滑油的国有化工企业,主管部门为潍坊市农委。该企业有固定资产1亿元,年产油气能力7万吨,1999年产值1.8亿元,利税1000万元,现有职工222人。企业安全发生管理机构、人员、制度及设施比较健全。
二、事故经过
该厂为解决黑柴油脱色问题,决定采用临淄提供的助剂脱色工艺。7月1日上午,厂长董某在办公楼召集分管生产、安全、设备的副厂长白某和生产动力设备部主任史某、副主任徐某研究黑柴油脱色工艺的实施。会上安排白某与生产动力部负责落实。当日下午白某在生产动力部与史、徐2人研究落实此项工作,决定由徐某制定具体方案并负责实施。会后,徐某编制了脱色工艺,制定了黑柴油处理方案,即将307#罐引出一油管,经管道泵打入搅拦罐、加药罐,再由管道泵打入204#罐沉降脱色。当日下午,白某直接安排动力维修车间维修班施工。7月2日11时,厂安全保卫部副主任崔某巡查时,发现施工人员在204#罐附近从事电焊作业。崔某查验施工人员的“动火票”,发现是由油品车间主任助理张某(已死亡)签发的二级“动火票”(崔认定,动火地点属一级动火区,需办理一级动火票),并查看了现场,在204#罐未加盲板的情况下,即在二级动火票上签字改为一级动火票。当日17时许,安全保卫部主任董某、副主任崔某在厂区巡查时再次来到施工现场,看见副厂长白某也在场,施工人员正在进行电焊作业。18时40分左右,施工现场204#罐发生爆炸起火,将308#柴油罐引燃。当时在现场施工的人员全部遇难。
三、损失情况
该爆炸事故造成死亡10人,重伤1人,烧毁500m3油罐2个,建筑591m3,输油管廊500余米,柴油360t,过火面积6000m3,直接经济损失219万元。
四、事故性质
本次爆炸事故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
五、事故原因
经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现场勘查确认,起火点是在204#罐与混合罐连接管道12.3m的焊接处。在204#罐西8.5m、南7.2m处和308#罐西10m、南3.5m处各有1台电焊机被烧毁,在204#罐北4.7m、西6.5m处发现有3具烧焦的尸体、电焊枪2只,其中1支夹有18cm长的焊条,周围还有锤头1个、清理电焊渣锤1个、水平仪1只、卷尺1只、梅花板手1个和焊条头9个,在混合罐通向204#罐阀门与管道连接处有焊点,说明此处施工人员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在204#罐底部47cm处连接混合罐的阀门未加装盲板。事故发生前,施工焊接的管道与204#相连接,与罐壁连接的阀门距罐底47cm,罐内柴油液面高度为28.6cm,施工焊接的管道在该罐的油面以上。
经综合分析认定,这起火这爆炸事故的原因:
1.在黑柴油脱色工艺改造过程中,电焊作业引爆204#罐内的可燃油蒸气所致,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原化工部10号令《动火作业六大禁令》中规定:“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该企业规章制度中也规定:“凡在生产、贮运、输送易燃、易爆物料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首先应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该企业在制定的黑柴油脱色工艺方案中没出有提出安全要求,在焊接通向204#管道时未加盲板隔绝;安全保卫部在车间未制定安全措施和未加盲板的情况下,就签发了动火票施工,致使204#罐中的可燃油蒸气遇明火爆炸,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黑柴油脱色工艺实施过程中,分管厂长和项目负责人违章指挥作业,在未与204#罐隔绝的情况下,安装、焊接黑柴油脱色设施,对在施工中的违章作业现象检查制止不力,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