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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油罐爆炸事故分析

2005-12-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概况

    1992年9月7日,豫西南某炼油厂成品车间油料罐区108号轻污油罐突然发生爆炸,造成108号罐报废,1人当场烧死,重伤5人(1人因伤势过重,于9月10日凌晨死亡),轻伤2人,损失数十万元的严重后果。这起由于动火作业引发的油罐爆炸事故,用血的事实敲响了必须规范罐区动火作业管理的警钟。

    2.事故经过

    1992年9月6日10时许,江苏省溧阳一家安装工程公司施工队承担该炼油厂的成品油罐区大修工程接近尾声,只剩燃料油罐区107号、108号罐罐下部焊接油品进料管线等大约1天的工作量。14时40分,该炼油厂技术科工程师盛某到该罐区了解施工情况,在该罐区108号罐西边对施工队长沈某说:“107号、108号罐里有油,焊接管线必须办理动火手续,该用锯弓的地方就用锯弓”。沈某口头完全同意,实际却并未去办理动火票,而是继续动火至当天下午收工。由于焊接任务没接。焊工庄某(男,22岁)、铆焊工宋某(男,23岁)在108号罐西1米处开始焊割该罐爬顶管线(油管线)。宋某在旁边帮忙,焊割工作由庄某实施。大约焊割1分多钟,108号罐顶部开始冒白烟,爬顶线管内发出“扑扑”、“刺拉”的声音。正在该罐西边5米远处给管线包岩棉的河南夏邑防腐保温公司施工队的李某见此险情,起身就跑,与其一起施工的曹某随之起跑,跑出仅3、4步,油罐即发生爆炸。宋某由于顺风向跑进火区,被烧死,其余人员虽然跑出了火区,但均被不同程度烧伤,其中1人于9月10日凌晨死亡。

    3.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广泛的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最终认定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安装工程公司工程处的庄某使用电焊焊割108号罐爬顶管线,电焊火花引燃爬顶管线内的可燃气体发生微爆,能量迅速积聚。由于该罐总罐容200米3,只存有约30米3的轻污油,还有约170米3的空间,在炎热的天气下,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并达到爆炸根限,一遇到来自爬顶管线的高热能量,立即发生剧烈爆炸。

    发人深省的间接原因:

    ①在油罐区动火不办理动火手续。

    按照该厂规定,无论内部施工队伍,还是外来施工队伍,在厂区动火,必须到该厂安全科办理动火票,否则严禁动火。然而,溧阳的工程安装工程公司工程处却明知故犯,在没有办理动火票的情况下,擅自动火。

    ②施工队伍麻痹大意,掉以轻心。

    该安装工程公司的工程处在该罐区已施工多日,只剩下油管线碰头等很小的一点工作量。想想多少天施工都未曾出问题,就麻痹大意,掉以轻心,认为用不着再办理了,把本应用锯弓锯的活,也图省事用焊割来代替了。失去了让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把关,提交安全注意事项的机会,更谈不上现场监护了。这是引发此次事故最为重要的间接原因。

    ③施工人员缺乏起码的油气安全基础知识。

    进入炼油厂作业,首先就要让施工人员接受油气安全基础知识教育,了解必需的安全注意内容。特别是在厂区内长期施工的,更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安全知识教育。此次事故的作业管理同油罐相连,如果操作工人事先知识看不见的油气遇到高热也会爆炸,他们可能就不会冒险用电焊刺割管线,而会小心翼翼地用锯弓奂。事故也就不会发生。而实际情形却是2名操作工人在听到爬顶管线内已经发生轻微爆炸,仍未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继续施工,再次失去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机会。

    4.油罐区动火作业必须进行规范管理

    这起油制度爆炸事故,用血的事实告诉我们,对油罐区动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稍有不慎,在某一个环节上出点纰漏,就可能导致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如能从此次事故吸取以下教训,定会有利于对油罐区动火作业安全的规范管理。

    1)严格动火手续审批

    只要在油罐区动火,就必须按照动火级别到相应的安全部门办理动火票,以保证让安全部门到现场进行把关,拟定安全注意事项,并予以相应级别的监护。避免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失控。

    2)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

    对在罐区内施工的人员,决不能等同于进入厂区办事的普通人员,只对其教育不能抽烟、不能穿带铁钉鞋等安全知识的教育。特别是对那些施工期较长的施工队伍,更要从教材、教师、学时上充分保证,抓好落实,让每一位在油罐区施工的人员能认知潜在的危险,并对可能发生的事实实施有效的初期控制。

    3)加强作业过程安全监护

    安全管理人员对动火作业要定时不定时地进行监督监察,甚至在现场亲自进行监护。对没办动火票的要勒令停工办理,对办过动火票的也要严格监督各项安全注意事项的落实。罐区所在基层单位的领导、安全员,甚至是普通操作工,也要对动火作业进行监控。不应当认为从管理上与已无关,就不闻不问。在动火作业时,不妨问上一句:“办火票了没有?”,“安全措施落实了没有?”,“监护人在不在?”。特别对那些危及安全的操作和行为必须坚决及时地进行制止,并报告安全部门。对于现场监护人员,要保证每一步操作都是火票作业允许范围内的,不能擅自更改操作方法、工艺。

    4)加强安全约束机制

    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必须制定相应的约束机制。如:对未办动火票擅自动火的,当即令其停工,写出检查,并对其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对办理了动火票,但未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一是当场进行整改,二是酌情予以经济罚款;对不按要求施工,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罐区安全,清理出厂;发生事故,严格对责任人进行经济索赔,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