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炔发生器是电石进行水解反应的主导设备,属于压力容器。由于电石和乙炔气的特性所决定,操作略有不当,就有发生燃爆事故的可能。黑龙江省某市一民营气体厂溶解乙炔车间1年之内发生了2次乙炔发生器燃爆事故。现场的人们习惯上把引起危害不大,损失又很小的乙炔发生器燃爆事故称为“打炮”。本文谈到的事故就属于这个类型。
一、事故的经过
2003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一名到岗2个多月的新员工,发现发生器的压力指针趋向于“零”,温度表反映的数字接近室温。他以为发生器的反应结束了,所以去打开投料口的盖子。就在他打开抽料口盖的瞬间,突然从发生器内窜出一股带黑烟的火焰,几乎同时发出“嘣”的爆炸声。此时该员工左臂工作服的袖口被火烧着,就在他扑灭袖子火的时候,觉得左臂手腕内侧火辣辣的,是被火烧了一下,通红一片,没多久就陆续出现烧伤的水泡,致使这位新员工病休半月之久。
2004年6月,同在发生间。一台发生器正在运行发气,另一台发生器正在投料。一位年龄偏大的操作工站在发生器操作台下,而且距发生器1.5m以外处,如同投篮球一样,往发生器内投掷电石。投着投着,突然听到像闷雷似的爆炸声,接着从发生器内冒出一股薄薄的青烟。因为威力不大,设备无损;操作人员离发生器较远,没受到伤害,但都吓了一大跳。由于爆炸声很大,距发生间20多米的厂办公室都听得真真切切。
二、事故原因浅析
2003年的事故,到发生岗位操作的新员工才2个多月,虽然接受了厂安技部门的岗前安全培训,但没有经过系统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在生产现场又没有指定专人对其进行“传、帮、带”,他不掌握发生岗位的安全要点,不清楚相关的注意事项。所以他以为压力为“零”,温度为室温就可投料了,他哪里知道发生器内还存在没有反应完的电石正在发气,而且还有残存的乙炔气,没经排空、没经置换,很快地打开投料口盖,就在这一瞬间,具备乙炔气与空气混合爆炸的条件:快速打盖成为引爆能量,发生器内乙炔含量超过2.5%的爆炸下限,就形成了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由于该爆炸发生在反应终了,没能形成更大的威力,所以设备无损,人员只受一处轻伤。
2004年的事故,这位年龄偏大的操作工,进城前没从事过工业生产,到厂后不愿意学习技术,而且还很固执。当别人批评他违规时,他不听,而是按自己的想法干,所以才出现那样的事故。这次事故对他的违规操作归纳为2点:
其一、投料前他没有认真细致地检查发生器,致使在他从台下向发生器投掷电石时,投料口盖上仍有水珠往发生器内淌都没有发现。
其二、他违犯了投料时轻拿轻放避免撞击的规定。他投料距发生器1.5m之外,往发生器投掷电石,投掷的电石走的是一个抛物线轨迹,使电石之间、电石与器壁之间产生了火花。
发生器内没有晾干,有水存在,加上电石的投入,火花的产生,乙炔气的生成,投料口盖是开着的,大量空气的存在,自然具备爆炸的条件。由于电石投掷的不多,水分又很少,没有形成巨大的爆炸威力,仅仅是一个爆炸声,俗称“打炮”。
据资料介绍:“点燃乙炔或氢气与空气混合的能量最小值为0.019mJ……。”这位操作工投掷电石撞击产生的能量一定比0.019mJ大得多。
三、给我们的启示
(一)发生工序是乙炔安全生产的关键
从多年的生产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在发生器水解反应结束、往发生器投料的时候,稍不注意就有发生燃爆事故的可能。抓住了发生工艺的这两个环节,对乙炔的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不容疏忽,不容大意。
(二)对新员工的培训不能缺少现场的“传、帮、带”
对新员工在到生产岗位之前,岗前的安全培训是必不可少的,更重要的是日常系统的专业技术教育和系统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更不能忽视对新员工的现场考核。
新员工在不能独立操作之前,企业必须安排有操作资质的人员对其进行“三个月或半年”的“传、帮、带”,经企业安技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这一环节万万是不能少的。这是民营企业或私营企业尤其应该注意的问题。
(三)文化层次是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先决条件
企业在招骋员工时必须重视文化层次,因为文化层次低的人员落后意识多,接受新理念的能力差,所以落后意识和先进理念在思想中“交火”时,就显得那么固执,因此,企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很难成为这样员工的自觉行动,这就为发生事故打下了思想“伏笔”。
(四)必须克服“打炮”是习以为常现象的错误观点
本文提到的2起事故,可能对有些人们来说认为是“小题大做”,有的人还认为“凡乙炔厂(站)哪有发生器不打炮的!”这类错误观点必须抛掉,必须树立科学的安全理念,对这类事故(险情)必须重视,必须分析原因。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和杜绝大的燃爆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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