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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氢气钢瓶爆炸事故的反思

2006-01-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7年6月30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一辆停放在江西某市气象局大门外公路边大货车上的一只氢气钢瓶突然爆炸起火,造成重伤脑筋人。事故虽已过去两年多了,但其社会影响之大,教训之深刻,值得我们反思。

  一、事故经过

  1997年6月底,某市气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气象中心)承担了施放庆典氢气彩球的任务。6月29日上午,该气象中心雇请一辆货车(个体司机,无危险品运输证)到某化工厂气体分厂购买氢气。装了两组共50只组合式钢瓶,而气象中心副主任担心氢气不够用,再三要求厂方多装几瓶。工段长黄某为满足客户要求,即在“待检瓶”中挑选了4只单体空瓶灌充氢气(实际充装压力为13kPa)后一并装车发运。下午15时许,由司机单人运抵某市(运距150km)。

  由于气象中心人员不会操作组合式钢瓶,无法作业,又与厂方联系,厂方即派压缩氢工段长黄某,于当晚22时赶到气象中心,协助灌充彩球,至30日凌晨5时许充气完毕。司机偕黄某将车开离现场,停放在市气象局大门外左侧公路边,车上尚剩余有7只重瓶,其中单体瓶已使用3只,剩余重瓶1只。

  11时40分左右,此单体瓶在车上突然自爆,正巧一中学生(男,16岁)放学路过汽车旁,被炸成重伤,全身烧伤面积34%,右手腕上截肢致残。

  二、事故原因

  1.事故发生后,经技术鉴定和分析:爆炸钢瓶严重腐蚀,瓶壁减薄,在腐蚀最严重的地方,已形成一条腐蚀槽(爆炸裂源)。在基准温度时,永久性氢气钢瓶额定充装压力为15kPa,实际充装量为13kPa,而该钢瓶爆炸裂源部位强度校核最大承受压力不足8kPa。因此,钢瓶不合格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压缩氢工段长黄某严重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为满足用户要求,擅自将超过检验期的“待检瓶”充装氢气并发货提供用户使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气象中心雇请没有运输化学危险物品资格的个体司机和车辆提运氢气,且不随车押运,气球充装完成后,装有剩余氢气的车辆停车位置不当,盛夏运输又无遮阳设施,气瓶从清晨一直曝晒至中午(阳光直射下温度达47℃),压缩气体极速膨胀,造成钢瓶物理爆炸,是事故发生的又一主要原因。

  三、值得吸取的教训

  综上所述,“6·30”氢气瓶爆炸事故,是一起典型的违章责任事故。事故经过简单,原因和责任清楚,看似偶然,实为必然。从事故分析中可以看出,该钢瓶在使用一充装一发运一存放的全过程中,都有严重的违章行为,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事故链,彼此互为因果:

  1.工段长黄某明知气瓶已超过检验期,但为满足用户要求,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将不合格钢瓶充装发运,为“保险”起见,还特意降低2kPa压力充装,为事故的发生埋下祸根。

  2.用户雇请不符合运输化学危险品条件,没有运输资格的个体司机承运易燃易爆品。且停车位置不当,盛夏骄阳,钢瓶在烈日下曝晒4小时以上,促成了气瓶爆炸伤人事故的发生。

  3.生产企业虽有较为完整的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储运制度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但疏于检查,未能严格执行管理,导致违章充装发货,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些“多米诺骨牌”均因种种人为过失未能切断,最终导致了悲剧发生。给无辜学生造成终身致残的严重后果,更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企业被判处高额赔偿,背上了沉重的负担,至今尚未完全结案,教训极为深刻。

  望我们的企业能从事故中吸取血的教训,认真贯彻执行江泽民总书记“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正确理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从严强化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切实加强化学危险物品、钢瓶及运输管理,堵住违章源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