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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湖南某市苍前村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2006-03-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8年1月5日,湖南省某市文家市镇苍前村鞭炮烟花生产户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死19人,重伤6人,轻伤22人,全毁房屋3栋,严重损坏房屋9栋,距爆炸中心500米内的300多户民房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
    1.事故经过
    文家市镇苍前村柏一组村民陈某严重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雇请8人在家中非法生产极具危险性的花炮药物——亮珠,且将大量亮珠储存在人员集中的住房内,造成重大隐患,加之无安全措施,对所雇人员缺乏安全教育和管理,在生产中,所雇人员廖某操作不当引起爆炸,9人全部死亡。另苍前村柏一组村民欧阳××雇请多人,在位于村民密集区的家中非法生产鞭炮烟花,陈某家爆炸引起欧阳××家爆炸,房屋倒塌,当场压死9人,压伤4人。一组村民李某在村民住宅附近私建车间,雇人非法生产鞭炮烟花,爆炸抛落物将其所雇人员砸死1人,砸伤11人。
    2.事故原因及分析
    ①江西省宜春市慈化镇西山花炮厂承包人、苍前村柏二组村民孙某,明知陈某属于非法生产,还非法下单委托其大量生产花炮亮珠,以致陈某家在事故发生时储存亮珠近1200千克左右。
    ②文家市镇党委、政府对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鞭炮烟花的指示执行不力。
    ③文家市镇公安部门对危爆物品管理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以及打击取缔非法生产工作监督不力。
    ④该市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执行安全管理和“打非”工作落实情况督察不严,留有死角。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结果
    ①直接肇事者陈某在事故中被炸身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者欧阳××已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捕。孙某向陈某非法下单问题因无明确法律条文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责令其赔偿事故善后处理费用5万元。责令李某全部负担所雇人员死伤者医疗、丧葬费用。
    ②张某,1997年任文家市镇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在接到群众举报陈某家非法生产亮珠情况后,不前往检查制止,却到一村民家吃饭喝酒,工作严重失职,使欧阳××、陈某等非法生产问题未得到及时制止。对此,张某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某市人民法院以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③文家市镇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人员以及某市有关领导也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