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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河南郾城县李集乡烟花爆竹厂爆炸事故

2006-03-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1年5月7日12时40分,河南省郾城县李集乡布袋郭自然村花炮厂,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爆炸药物量达600千克,炸毁房屋19间,损坏房屋74间、家机具18件,波及26户,死亡18人,重伤3人。
    这次爆炸事故发生在布袋郭自然村张现莱的一处宅院里,经过现场勘查分析,是由于西院堂屋东檐下堆放的半成品炮自然爆炸引起的。该炸点抛出物方向性强,炸坑被东院房屋砖瓦覆盖。该处在爆炸前曾堆放在600~800盘已装药、安捻、被塑料薄膜覆盖着的半成品火花炮。5月4日至5日,该地区连续降雨,使药物吸湿受潮,产生化学反应,雨后天晴,阳光直接照射,温度急骤升高,聚集热量不能及时散发,引起自燃爆炸。强大的冲击波引发西院堂屋内、东院堂屋内存放的火花炮相继爆炸。目击者也证实,第一次爆炸来自西院,但不能排除在第一炸点工作的两名工人操作不慎引发爆炸的可能性,因两名工人已死,无法认定。
    2.事故原因分析
    张现莱自1981年开始家庭生产烟花爆竹,1987年在现爆炸现场办厂,并雇用附近农民,生产初具规模。1989年1月19日该厂发生过一次爆炸事故,因厂址设在居民区内,厂房不合安全生产要求,曾被依法取缔。1990年4月中旬,张现莱在未经任何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被取缔的老厂生产烟花爆竹。厂内危险工序与一般工序交叉设置,成品、半成品超量储存,乱堆乱放;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无安全知识,无健全的制度约束,生产中又过量使用氯酸钾、矿化锑与氯酸钾配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①张现莱对这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张海堂是花炮厂主要成员之一,对该厂擅自恢复生产不予制止,知情不报,负有重要责任,按《治安处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③李集乡副乡长兼乡花炮公司经理张银山,在对杜绝无照生产、违章生产方面没有履行职责,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④郾城县乡镇企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姬振东,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