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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湖南某市峤岭村个体鞭炮厂爆炸事故

2006-03-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0年8月12日16时许,湖南省某市白兔镇峤岭村鞭炮生产个体户张某家发生特大爆炸,炸死15人,直接经济损失近7万元。
    1987年底,峤岭村鞭炮厂因亏损无法维持,村委会决定停办鞭炮厂,并提出谁购买所剩原材料和半成品,就负责偿还该村欠镇信用社的4000元贷款。张某同意承担偿还所欠贷款,即将鞭炮厂的剩余原材料及半成品拉回家中。
    张某和妻子吴某从1988年春开始,利用从鞭炮厂购回的原材料,利用自家的9间266.5平方米房屋,擅自开办鞭炮作坊。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作坊的规模不断扩大,从经常性雇工10人发展到50余人,产品的数量从日产“大地红”不足一箱到三箱,张某一家6口人的饮食居住均在作坊内,形成生产、生活一体。同时张某利用自己是村主任,主管工业的便利,将原村鞭炮厂的营业执照、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烟花爆炸销售许可证等证件,掌握在自己手中,为私自开办的作坊购买原材料、药物和销售产品提供方便。
    1990年8月12日16时许,张某夫妇看到待结鞭炮的引线长短不一,有的装药量不足,考虑到可能影响打响率,便与工人刘某、革某在作坊左边的屋内,由吴某手持一把三齿铁耙,将分散的引线长短不一的鞭炮拌和。由于吴某使用的铁耙与水泥地面摩擦,产生火花引燃了地面的药尘和鞭炮,引起连锁反应,引燃的鞭炮掉人室内的药桶中,引起爆炸。巨大的爆炸力将整栋房屋炸毁,正在屋内的张某、吴某夫妇与雇请的l0名村民被当场炸死,另有3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分析
    经查,张某夫妇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他们均已死亡,不再追究。但罗某、潘某、张某三人应对这场事故负刑事责任。
    鉴于个体鞭炮生产发展迅速,出现了产品质量低劣、事故频繁、偷漏税严重的情况,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4月18日作出了《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烟花鞭炮生产的决定》,4月27日发布了《关于禁止个体户生产和非法经营烟花鞭炮的通告》,并召集了鞭炮烟花产区各乡、镇、工委的负责人会议,同时,派出市直机关干部100多人到重点产区乡、镇帮助清理整顿工作。
    白兔镇为贯彻市政府的决定和通告精神,布置了全镇清理整顿工作步骤,诀定将镇机关干部和市工作组成员分成五个组,各负责几个村的清理整顿工作。罗、潘、张三人参加了这项工作。由于他们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这次事故未能避免。具体事实是:
    在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中,罗某是这次镇整顿个体鞭炮烟花小组成员;潘某是市整顿检查烟花鞭炮生产经营工作小组长;张某是镇整顿个体鞭炮烟花领导小组成员,峤岭工作组组长。上述三人在5月至?月,都曾先后两次到峤岭村张某家检查,发现张某系个体非法生产,无证无照,且作坊在居民稠密区,存在极大的不安全隐患,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和通告精神,应予以取缔,但都没有严格执行。罗某只以搬作坊为条件,以鉴证机关代表身份与张某签订了《关于鞭炮生产协议书》,默认了张某非法生产;潘某仅提出4条整改意见,且没有检查验收;张某也仅作罚款和责令搬迁作坊的处理,事后也未检查落实。
    司法机关认为,罗某、潘某、张某在执行整顿个体鞭炮烟花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坚决取缔张某的非法生产,以致酿成特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