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1984年湖南烟花爆竹厂引线起火爆炸事故

2006-03-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事故经过
    湖南某烟花爆竹厂违背爆竹生产管理规定,翻晒爆竹引线摩擦起火爆炸,烧毁爆竹引线约270万条,半成品鞭炮1165条,18名职工被烧伤,11人抢救无效当即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万元。某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该厂厂长葛某提起公诉,某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葛某担任厂长期间,违反某自治区人民公社企业局1984年5月15日批准的关于该厂建厂后各种用房的批复。同年9月前让职工把540万条爆竹引线运进不够牢固的六号半成品仓库存放。同年9月5日该库被台风吹塌,引线全部被雨淋湿。同月7至13日,葛某在组织职工翻晒,包装引线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安排超过规定人数职工在仓库内包扎引线,并对职工违反规定穿化纤衣服和塑料硬底鞋进入仓库的行为,不坚决纠正。同时,对翻晒炮竹引线的场地没有组织人员清理和检查,没有将遗漏的引线收齐管好。在9月13日上午10时,遗漏在四、五号仓库门口砖柱下的三扎引线经日晒后被风吹动,摩擦起火燃烧,导致四、五号仓库内和晒场上的引线爆炸。
    2.事故原因分析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葛某身为厂长,不执行上级用房的批复,将爆竹引线存放在不牢固的仓库,翻晒、包装引线,忽视安全,安排超过规定人数的工人在仓库内作业;对职工穿化纤衣服和塑料硬底鞋进入仓库的行为不坚决纠正;翻晒爆竹引线不清理和检查场地,致使爆竹引线被遗漏在场地,经日晒被风吹动,摩擦起火燃烧,导致爆炸的严重后果。
    葛某的行为表现符合《刑法》第115条所列举的,即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其犯罪性质应定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重大事故罪。某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14条提起公诉,某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予以定性和量刑是不恰当的。
    3.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严格执行爆竹生产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爆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过程中,必须严守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问题,出现漏洞,反映隐患苗头,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尽快解决,以防酿成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