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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安徽亳州化肥厂液氨储罐爆炸事故

2006-03-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87年6月22日,在安徽省太和县港集乡公路上发生了一起汽车载运液氨罐恶性爆炸事故,3人死亡,87人受伤。
    1.事故经过
    6月20日;安徽省亳州市化肥厂发现储备的液氨数量不足,便向太和化肥厂紧急求购,并派人到毫州市蛋厂借用液氨储罐。21日晚运回液氨740千克,因数量不足,决定第二天继续装运。22日中午,载有充装790千克液氨的汽车在返厂途中,行驶至港集乡时,氨罐尾部突然冒出白烟,接着一声巨响,氨罐爆炸,重74.4千克的后封头向后朝偏右方向飞出64.4米,将一民房砖墙击穿一洞,直径0.8米,长3米;重约770千克的罐体掐断固定绳,冲断氨罐支架及汽车前龙门架,摧毁驾驶室,挤死驾驶员,向前偏左方向冲出95.7米,当场撞死3名路人。喷出的氨雾使87名赶集农民灼伤、中毒。此外,汽车附近200棵树木和约7000平方米庄稼遭到毁坏。事故发生后,安徽省副省长孟富林、化工部副部长谭竹洲及所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调查事故原因,处理善后工作。
    2.事故原因
    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亳州市化肥厂和有关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思想麻痹,管理混乱,违章作业。
    爆炸的氨罐原系亳州市化肥厂所有,未办任何手续,长期借给蛋厂使用,反倒成了蛋厂的资产。这次使用前未做认真的安全检查,在充装和运输液氨时,又未执行有关规定,加上液氨储罐制造质量低劣,全部焊缝均未开破口,断开处封头的环焊缝10毫米钢板的熔合深度仅4毫米,纵焊缝也均未焊透,封头冲制不合格,无直边,封头与简体平均错边7.6毫米,最大错边15毫米,焊后未进行整体退火处理,这些都为酿成这次恶性事故留下了祸根。
    这次恶性爆炸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有关企业和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