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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7.30”燃爆瞒报事故

2014-04-28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韩立德,文安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法制、执法队工作。其分管的执法四队在巡查检查工作中,未能杜绝企业人员无证作业的违规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导落实不够彻底,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李小娟,文安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四队负责人,负责新镇镇辖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其工作中,对于制氧厂是否属于重大危险源并按照相关要求管理不清楚,对制氧厂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检查不够细致,对于已经查明的事故原因未能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解决,缺乏相应的业务知识,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薛彦强,文安县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县质监局全面工作。县质监部门对新钢公司制氧厂特种设备年检情况监管、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工作未全面落实到位,存在工作上的疏漏,薛彦强作为县质监局局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杨志刚,文安县质监局纪检组长,分管安全监察大队工作。对新钢公司制氧厂特种设备年检情况监管、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工作未全面落实到位,存在工作上的疏漏,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杜占杰,文安县质监局安全监察大队中队长,分管新镇片区。对新钢公司制氧厂特种设备年检情况监管、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工作不力,存在工作上的疏漏,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邹德善,新镇镇党委书记。新镇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新钢公司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综合监管不到位,落实不够深入,未能及时排除由教育监管不到位带来的事故隐患。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张卫彬,新镇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新镇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新钢公司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综合监管不到位,落实不够深入,未能及时排除由教育监管不到位带来的事故隐患。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张文辉,新镇镇人大副主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新镇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新钢公司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综合监管不到位,落实不够深入,未能及时排除由教育监管不到位带来的事故隐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张占凯,文安县新镇镇安委办主任,负责新镇镇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在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隐患排查不彻底、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孟小强,新钢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瞒报事故情况。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8条、第13条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给予孟小强2012年年收入40%、100%的罚款,合并140%的罚款,计人民币8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孟铁山,新钢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瞒报事故情况。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8条、第13条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给予孟铁山2012年年收入40%、100%的罚款,合并140%的罚款,计人民币49.1万元的行政处罚。

  3、陈俊杰,新钢公司党总支书记。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瞒报事故情况。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给予陈俊杰2012年年收入100%的罚款,计人民币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4、王国常,新钢集团工会主席。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瞒报事故情况。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给予王国常2012年年收入100%的罚款,计人民币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5、杨德喜,新钢公司制氧厂厂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瞒报事故情况。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8条、第13条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给予杨德喜2012年年收入40%、100%的罚款,合并140%的罚款,计人民币13.7万元的行政处罚。

  6、孟真真,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法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2项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孟真真2012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

  7、杨颖龙,中共党员,新钢集团公司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2项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2012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人民币8.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生产,未按照《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要求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伤亡人员数目,故意瞒报事故。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罚如下:

  对新钢公司“7.30”瞒报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2条第1款和第15条第2项规定,对新钢公司分别处以500万元、50万元,共计5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责成文安县人民政府向廊坊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安全生产“红线”。廊坊市、文安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新钢公司血的事故教训,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业绩观,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摆正生命与生产、生命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和企业的发展。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钢公司要在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的基础上,完善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具有本专业安全知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市、县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排查诊断的434处安全隐患,要逐一对照隐患整改指令要求,排出整改时间表,明确整改责任,落实隐患整改资金,加大隐患整改力度,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氧厂须由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施工。同时,对制氧厂的周边条件、工艺布置、设备设施、管道及安全设施等生产条件及管理条件必须逐项诊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逐项整改。

  (三)切实履行好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进行把关,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认真整治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隐患不治理的,要进行追责。

  (四)继续扎实开展彻底地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明查暗访、组织专家检查、企业员工日常自查等方式和途径,及时全面彻底地排查企业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强化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类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堵塞安全漏洞。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创新检查手段,确保取得实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