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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

2014-12-25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决安全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6.文卫红,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检查不力,对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7.李建勋,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8.黄永红,中共党员,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企业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9.杨荣,中共党员,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副主任科员,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仓储类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企业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得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0.张涛,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违规办理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延期)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免去其担任的党组书记职务。

  41.张铁云,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监督检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免去其担任的党组书记职务。

  42.肖贝,中共党员,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执法稽查处)处长,负责产品质量和执法监督(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许可和监督检查)。2010年7月审查望城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不严,未发现该公司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3.李彬,中共党员,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副处长,分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2010年7月审查望城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不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4.覃航宙,中共党员,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主任科员,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2010年7月审查望城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不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5.陈曙光,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对相关处室督促指导不力,未督促解决涉事两家机动车安检机构中人员资质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6.张炼,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产品质量监督处。对相关处室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7.廖常云,中共党员,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副处长,负责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初查。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多次参与对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和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的检查,发现两家公司在人员资质等方面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8.舒曲,长沙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工商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未发现和解决相关企业超范围经营销售二类底盘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9.陈庆,长沙县工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分管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对湘龙工商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该所未发现和解决相关企业超范围经营销售二类底盘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0.彭勇波,中共党员,长沙县工商局湘龙工商所所长。对辖区内企业超范围经营监管不力,未发现和督促解决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销售二类底盘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1.熊国华,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调研员、芙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马坡岭工商所、东湖工商所督促指导不力,对两工商所未发现相关企业违规为肇事货车加装货厢和安装罐体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2.谢慧敏,长沙市芙蓉区工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对马坡岭工商所、东湖工商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两工商所未发现相关企业违规为肇事货车加装货厢和安装罐体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3.符强,中共党员,长沙市芙蓉区东湖工商所所长。对非法拼装、改装汽车问题监管不力,未发现和督促解决长沙市振兴塑料厂违规为肇事货车制造并安装盛放乙醇的塑料罐体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4.王海波,中共党员,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工商所所长。对辖区内企业非法拼装、改装汽车问题监管不力,未发现和解决长沙市安顺货柜加工厂违规为肇事货车加装货厢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5.梁仲,中共长沙市委委员、芙蓉区委书记。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工作不力,督促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6.于新凡,中共长沙市芙蓉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7.许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对区交通运输局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8.张庆红,中共长沙县委副书记、长沙县人民政府县长。对县安全监管局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9.黄粱,无党派人士,长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对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0.何金清,福建省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履行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1.林益平,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对市运输管理处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区交通运输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2.郑锦权,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交通运输,对履行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3.肖元海,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运输管理处处长。对履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力;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64.郑金陵,民革党员,莆田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安全监督。对指导督促运输管理所履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安全监督科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5.陈少华,中共党员,莆田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客运管理。对组织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工作不得力;对道路客运管理科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66.杨海山,中共党员,莆田市运输管理处道路客运管理科科长。对长途客运企业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的问题督促指导不力,对未能及时排查、整改客运企业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67.郑黎明,莆田市城厢区交通运输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对区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8.陈志杰,中共党员,莆田市城厢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督股、区运输管理所。对区运输管理所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工作指导不力; 对分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69.吴宗禹,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党支部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力;对长途客车未全面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规定及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督促整改不得力;对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0.单庆茂,山东省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法制科科长,九三学社潍坊市委副主委,分管企业成品质量抽查检验。对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指导不到位,组织开展机动车质量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1.李砚华,山东省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业品质量监管。对组织开展质量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2.李焕忠,中共党员,山东省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品科科长。对工业品质量监管工作不得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湖南省安全监管局、福建省安全监管局分别对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

  2.建议湖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中所涉及的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等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建议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各地区特别是湖南、福建两省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深刻吸取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动实现责任体系 “三级五覆盖”,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大对新《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推进依法治安,强化依法治理,从严执法监管。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和道路客运安全,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认真研究事故防范和工作改进措施,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和道路客运监管,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加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打非治违”工作力度。

各地区特别是湖南省及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加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形成对非法违法运输行为的高压态势。各部门要注重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搞好日常执法,形成联动机制,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