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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曼吉科工艺玻璃钢有限公司“8•31”爆炸事故

2015-01-05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14年8月31日上午6时40分,在河北曼吉科工艺玻璃钢有限公司B3车间内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

  事故发生后,枣强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8月31日,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质监局、县工信局、县总工会、玻璃钢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派员参加的“河北曼吉科工艺玻璃钢有限公司‘8•31’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聘请专家、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河北曼吉科工艺玻璃钢有限公司,位于枣强县玻璃钢城,成立于2006年11月23日,注册资金人民币4695.33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新义,现有从业人员78名。主要生产玻璃钢制品、玻璃工艺制品,并销售、安装本公司产品。

  河北曼吉科工艺玻璃钢有限公司共有20个车间,全部发包给个人,安全生产由河北曼吉科工艺玻璃钢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各车间负责人具体实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8月31日上午6时39分,B3车间工人张维巨提前上班骑摩托车直接进入车间,并将摩托车停放在玻璃钢辅料(成分为过氧化甲乙酮)旁,6时40分,玻璃钢辅料发生爆炸,张维巨、危海强被炸伤。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司法人代表李新义和B3车间负责人户双哲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并拨打120急救电话。6时58分救护车赶到现场,将张维巨送往县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张维巨于当日上午死亡。危海强于当日回家后感觉眼睛和耳朵不适,入院治疗,现已痊愈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维巨违规骑摩托车直接进入玻璃钢生产车间并停靠在玻璃钢辅料旁,高温的摩托车机体和排气管引爆B3车间存放的玻璃钢辅料。

  (二)间接原因。

  1、B3车间超量储存玻璃钢辅料,车间布局混乱,原料混配、玻璃钢生产没有按照功能分区布置。

  2、B3车间违规使用没有标签、没有使用要求、成分不明的玻璃钢辅料,性能不稳定。

  3、公司和车间安全管理不到位,机动车辆随意进入车间;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所使用的玻璃钢辅料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北曼吉科工艺玻璃钢有限公司“8•31”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为违反规章制度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张维巨,违规骑摩托车直接进入玻璃钢生产车间并停靠在玻璃钢辅料旁,高温的摩托车机体和排气管引爆玻璃钢辅料,造成爆炸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张维巨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2、户双哲,B3车间负责人,在车间内超量储存玻璃钢辅料,导致发生爆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枣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户双哲处2013年收入30%的罚款,计5469元。

  (三)建议依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人员。

  3、李振国,河北曼吉科工艺玻璃钢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曼吉科工艺玻璃钢有限公司依照本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

  4、丁英辉,河北曼吉科工艺玻璃钢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曼吉科工艺玻璃钢有限公司依照本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

  5、郑方军,河北曼吉科工艺玻璃钢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曼吉科工艺玻璃钢有限公司依照本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6、李新义,河北曼吉科工艺玻璃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未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枣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3年收入30%的罚款,计15000元。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7、河北曼吉科工艺玻璃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枣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处14万元罚款。

  (六)玻璃钢工业园区管委会就该起事故向枣强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

  河北曼吉科工艺玻璃钢有限公司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要完善关于原辅材料和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并严格落实,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各承包单位使用合格的玻璃钢原辅材料并按规定存放。

  (二)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守安全生产红线。

  玻璃钢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下大气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工作落实,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遏制事故发生。

  (三)玻璃钢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认真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要切实提高检查质量,做到真查细查、真整实改,严禁搞形式主义、严禁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