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概况
(一)企业组建时间及取得相关证照情况。
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位于饶阳县官厅镇大官厅村南,始建于2009年,分为南、北两个厂区,南厂区为生活区和办公区,北厂区为生产区,总占地面积360亩,总投资950万元。该公司于2011年4月8日委托河北保定平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评价;2011年9月9日,该公司取得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冀)YH安许证字〔2011〕YY0040,有效期为2011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9日;2011年9月28日,该公司取得饶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31124000003067,注册资金168万元,法人代表为赵继东。
(二)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情况。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黑火药。产品品种有黑火药1号(用于高空烟花和礼花弹类)、黑火药2号(用于中空烟花和小型组合类)、黑火药3号(用于低空烟花和36响类)、黑火药4号(用于低空烟花和彩竹筒类)。主要原材料为硝酸钾、木炭、硫磺。企业共建有三条生产线,有8台球磨机等生产设备。设计能力为年产民用黑火药3000吨。
(三)公司股东构成情况。
该公司由两大股东构成,其中,赵继东、杨俊通联合占股60% ,赵大平占股 40%(以设备、技术折价入股)。
(四)职工人员情况。
该公司共有职工21人,其中一线生产人员9名(7人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及后勤人员12名,企业已于2011年8月24日为所有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该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缴纳了风险抵押金(饶阳县安监局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100万元),并于2011年10月22日开始试生产。12月31日事发当天,该公司正在调试第三条生产线。生产工序依次为:第一道工序是三元混合,第二道是装垛,第三道是打压,第四道是凉片,第五道是破粒,第六道是抛光,第七道是分粒。生产线上共有9名职工在不同岗位上工作,分别是:球磨工贾业飞,装垛工徐加尚和刘珠兵(二人均未取得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凉片工张成群,热压工赵云科,破粒工房国申和杨申金,抛光工赵连辰,分粒工赵桂平,送药工徐家省。事发时正是午饭时间,为赶进度,徐家省、徐加尚、刘珠兵三人午饭后先进入北厂区工作。12时30分左右,14号装垛工房突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该工房大部分被摧毁,只有底部留有四、五十公分高的墙基,该工房的防护围堤上部被摧毁,西侧紧邻的厂区院墙约有十余米被摧倒,工房的避雷针被炸断。
(二)事故死者赔偿经过。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通过三位死者在本厂工作的老乡通知死者家属,随后死者家属陆续被邀到肃宁、衡水等地,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并分别签订了5份赔偿协议。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具体赔偿金额分别为徐加尚56.5万元、徐家省38万元,刘珠兵46万元(刘珠兵赔偿协议共三份,第一份是与刘珠兵女朋友孙夫珍签订死亡赔偿金40万元的赔偿协议,第二份是与刘珠兵女朋友孙夫珍签订的要求退还死亡赔偿金14万元的分割协议,第三份是与刘珠兵的老家亲属签订的死亡赔偿金20万元调解协议)。
三、事故瞒报经过
“12•31”报告事故发生后,赵继东、赵大平、杨俊通等人立即到达现场,发现有3人在爆炸中死亡,赵继东三人商议决定不向相关部门报告人员死亡的真实情况。赵大平让该公司职工孟金波用编织袋收集死者肢体,装入了三个编织袋,将其藏匿于一个消防栓池内。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晚上23时左右,由杨俊通、孟金波、赵庆申三人从消防栓池内取出装有死者肢体的三个编织袋,运至饶阳县医院,存入了该医院太平间(饶阳县医院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太平间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规程,没有查看核实肢体身份及死亡原因)。2012年1月4日晚上18时左右,杨俊通、孟金波、赵庆申三人雇用饶阳县殡葬管理所的殡葬车到饶阳县医院太平间,将三个编织袋,运至饶阳县殡葬管理所进行火化,并由徐家刚(徐家省的弟弟)以徐家省病亡为由办理了相关火化手续(饶阳县殡葬管理所违反管理条例和操作规程,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仅凭死者家属谎报的因病死亡而出具的火化申请,便对肢体进行了火化)。肢体火化后,由孟金波将骨灰装入骨灰盒,由杨俊通等人运到肃宁县医院太平间存放(其后由死者家属陆续取走),与死者亲属协商死亡赔偿时,赵继东、赵大平等人不在当地而是到肃宁、衡水等地进行协商,整个过程从始至终恶意隐瞒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真相。
据调查,事发当天下午,饶阳县官厅镇政府、县安监局相关人员曾到过事发现场,赵继东、赵大平谎报只发生了爆炸,没有人员伤亡;接到省安监局转来群众举报后,市、县安监人员多次到企业调查核实事故人员死亡情况时,赵继东等人仍一意孤行,继续瞒报人员死亡真实情况,并提供虚假证材。直至2月16日,在饶阳县安监、公安、检察、纪检等部门联合调查的攻势下,赵继东迫于压力才最终承认了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事实。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职工操作时,药物在地面胶板(胶板不是导静电胶板,也没有接地装置)上用木锨(应该用铜锨)搅拌过程中,木锨增大了与胶板的摩擦,摩擦产生静电引发药物燃烧、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安全生产措施未到位。
2.公司职工违反安全规定无证上岗;生产安全规章制度未认真严格落实,职工违规违章操作。
3.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职工违章操作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4.部分生产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规范要求。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属于一起因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爆炸且恶意瞒报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一)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徐加尚,男,汉族,38岁,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14号装垛工房操作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用木锹进行搅拌三元混合药粉作业,造成事故的发生,是事故直接责任者,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刘珠兵,男,汉族,46岁,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14号装垛工房操作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用木锹进行搅拌三元混合药粉作业,造成事故的发生,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3.徐家省,男,汉族,40岁,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送药工,违规将药粉直接送至装垛工房内,造成事故的扩大,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4.赵继东,男,汉族,60岁,中共党员,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尽到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造成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恶意隐瞒事故的真相,对事故发生和瞒报负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第1款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开除党纪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由安监部门对其处2011年年收入的100%罚款,计3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规定,由安监部门依法吊销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赵大平,男,49岁,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尽到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安排未取得特种工作业证人员进行危险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恶意隐瞒事故真相,对事故发生和瞒报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由安监部门对其处2011年年收入的100%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由安监部门依法吊销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杨俊通,男,58岁,中共党员,饶阳县政协委员,现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销售和财务工作。参与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恶意隐瞒事故的真相,对此次事故瞒报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第1款规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开除党纪处分,开除公职;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由安监部门对其处2011年年收入的100%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规定,由安监部门依法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饶阳县政治协商常务委员会依法取消政协委员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孟金波,男,50岁,中共党员,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该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参与销毁有关证据,对事故瞒报负有一定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规定,由安监部门依法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由安监部门对其处2011年年收入的100%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刘庆雨,男,42岁,中共党员,饶阳县殡葬管理所所长。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落实本单位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负有主要领导和管理责任。违反《殡葬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在死者家属未提供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规为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12•31”爆炸死亡人员的肢体办理了火化手续,对此次事故瞒报负有重要责任,涉嫌渎职罪。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5项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予党政纪处理的人员。
9.高峰,男,43岁,中共党员,饶阳县官厅镇政府副镇长,主管镇工业及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发后,未认真勘查事故现场,给企业隐瞒事故真相留下空间,对企业恶意瞒报事故负有失察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1款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5项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许庆路,男,54岁,中共党员,饶阳县医院副院长,负责保卫科及太平间等工作。对保卫科及太平间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设工作未履行督促、检查的职责,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对此次瞒报事故在本职责范围内未及时发现并上报、制止,负有失察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1款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5项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孔西海,男,49岁,中共党员,饶阳县卫生局副局长兼饶阳县医院院长,负责饶阳县卫生局的卫生法制、卫生监督和县医院的全面工作。对县医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设未尽到督促、检查职责,负有领导责任;作为县医院的院长,未认真落实本院的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医院太平间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在此次瞒报事故中负有失察的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1款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5项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魏宪伟,男,25,饶阳县安监局危化科科长。未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对企业安全监管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及瞒报负有一定监管和失察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5项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刘根长,男,46岁,中共党员,饶阳县安监局副局长,分管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未认真勘查核实现场,给企业隐瞒事故真相留下空间。在事故被群众举报后,对举报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措施不得力,造成事故真相继续得以隐瞒,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力责任,对瞒报事故负有失察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1款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