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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12•31”爆炸及瞒报事故

2015-01-20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处分;依据《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3项、第7条规定,给予免职处分。

  14.李广宗,男,38岁,中共党员,饶阳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长负责殡葬改革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殡葬管理所,未尽到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瞒报隐患职责,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对此次瞒报事故的发生负有失察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1款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3项、第7条规定,给予免职处分。

  15.刘焕起,男,58岁,饶阳县医院保卫科科长,负责县医院保卫及太平间的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本科室负责管理的医院太平间未建立健全太平间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太平间存放尸体的出入台账。对聘用的太平间临时管理人员,未尽到教育、督促、管理的职责,对此次瞒报事故在本职责范围内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3项、第7条规定,给予免职处分。

  16.马林,男,54岁,中共党员,饶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对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调查核实措施不得力,致使事故真相继续得以隐瞒,对瞒报事故负有失察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1款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7.纪金标,男,49岁,中共党员,饶阳县卫生局局长。对卫生局下属的饶阳县医院未建立健全医院太平间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尽到督促、检查职责,对此次瞒报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及失察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1款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8.李青松,男,48岁,中共党员,饶阳县民政局局长。对本局下属的殡葬管理所疏于监督管理,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负主要领导责任。对此次瞒报事故负有失察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1款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9.耿政实,男,40岁,中共党员,饶阳县官厅镇镇长。作为官厅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事故发生后,没有认真核实,对事故瞒报负有失察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1款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给予其他处理责任人员。

  20.赵庆申,男,43岁 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参与了事故死亡人员的肢体的转移和火化处理过程,对事故的瞒报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由安监部门对其处2010年年收入的100%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规定,安监部门依法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21.门耀增,男,43岁,饶阳县殡葬管理所火化工。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12•31”爆炸死亡人员的肢体进行火化时,未及时发现肢体属非正常死亡并报告领导,在此次事故瞒报中负有失察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22.崔选帅,男,47岁,饶阳县殡葬管理所火化工。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12•31”爆炸死亡人员的肢体进行火化时,未及时发现肢体属非正常死亡并报告领导。在此次事故瞒报中负有失察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23.艾玉琢,男,50岁,中共党员,饶阳县官厅镇政府驻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的驻厂安全员(镇政府聘用人员)。未认真履行驻厂员职责,事发时不在工作岗位,负有对企业安全监管失职、对事故瞒报失察的责任,由官厅镇政府给予辞退处理。

  24.李保强,男,55岁,饶阳县医院保卫科太平间管理人员(临时工)。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擅自收存医院外的(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12•31”爆炸死亡人员的肢体)尸体,对此次事故瞒报负有重要责任。由饶阳县医院给予辞退处理。

  25.周铁标,男,55岁,饶阳县医院保卫科太平间管理人员(临时工)。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擅自收存医院外的(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12•31”爆炸死亡人员的肢体)尸体,对此次事故瞒报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饶阳县医院给予辞退处理。

  26.翟建民,男,59岁,饶阳县医院保卫科太平间管理人员(临时工)。未履行岗位职责,对存放在本单位太平间的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12•31”爆炸事故死亡人员的肢体未及时上报,对此次事故的瞒报负有一定责任。由饶阳县医院给予辞退处理。

  27.周建宗,男,65岁,饶阳县医院保卫科太平间管理人员(临时工)。未履行岗位职责,对存放在本太平间的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12•31”爆炸事故死亡人员的肢体未及时上报,对此次瞒报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由饶阳县医院给予辞退处理。

  (五)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落实到位,职工无证上岗,职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部分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尤其恶劣的是,事故发生后,该企业恶意瞒报事故真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条第2款、第17条第6款、第21条、第36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2条第1款、第15条第2款规定,由市安监部门对饶阳县继东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12•31”爆炸且瞒报事故行为处200万元罚款,对发生的较大责任事故处罚40万元,合并处罚240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规定,安监部门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饶阳县委、县政府要深刻汲取此次恶意瞒报事故教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督促单位和部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饶阳县官厅镇政府,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监站的建设,增加安全监管人员的力量,强化安监人员的培训,提高安监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饶阳县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自身和下属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全县卫生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活动,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4.饶阳县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法律观念,督促下属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工作管理,使各项工作步入法制化、制度化的渠道。

  5.饶阳县要在全县范围内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别要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一次“查隐患”、“扫盲点”、“排漏洞”专项行动,逐一排查,逐一建档,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利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强有力的手段逐一进行治理,彻底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