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责任单位及生产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丰宁满族自治县富贵山花炮厂。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杨木栅子乡富贵山村南,始建于1997年,属集体企业(个人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宋焕文,占地面积112亩,注册资金3万元。2006年1月6日,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09年1月6日,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YH安许证字〔2009〕YY0033号。许可生产范围:组合烟花类(B、C级)、小礼花类(B、C级)、爆竹类(B、C级)。2010年8月,河北省安全监管局根据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注销了该企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批准的礼花弹生产资质。
(二)生产概况。
丰宁满族自治县富贵山花炮厂危险品生产区内共有组合烟花和双响2条生产线。9、10月份因农忙停产,11月18日恢复生产,工人陆续回厂。为加快生产进度,又招了部分新工人。事发时,共有50人在厂内进行作业。其中,双响生产线作业人员27人,组合烟花生产线作业人员23人。
其双响生产的工艺流程为:称量→混药(下药)→装下药→封下口→称量→混药(上药)→装上药→封上口→包装→入库。
双响生产线共有15间工房。其中,131号工房为插引、固引、包装工房,133号工房为插引空筒中转库,134号工房为双响封顶工房,143号为半成品晾晒场,141号为装药工房。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0年11月24日下午,车间主任张晓强组织双响生产线26名工人正常作业。14时40分,134号工房或附近突然发生爆炸,工房内未封顶及已封顶的双响半成品、成品被点燃后向四周发射,引燃131号工房门前半成品爆炸,致使131号工房发生大的爆炸,同时,134号工房及南侧的143号晾晒场被引燃爆炸,134号工房与143号晾晒场之间的成品被引燃爆炸,133号插引空筒中转库被引燃,最后引爆了141号装药工房。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安监、公安等部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险救援,组织警力封锁现场,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同时,积极救治伤员。事故造成5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0人受伤。其中1人伤势较重,经及时救治,生命体征平稳,无生命危险。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双响运输工肖志奇违章操作,运送超量已装药未封顶的半成品,在134号工房门口发生倾倒,致使药物洒落地面,因双轮车与水泥地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从而引爆洒落地面的药物继而发生连续燃烧、爆炸,工房被毁。
(二)间接原因。
1.企业突击生产。11月18日复产前两个月一直停产,11月18日恢复生产后,企业组织突击生产,造成大量成品、半成品滞留在134#工房周边及134#工房至143#晾晒场之间的空地上。
2.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厂自11月18日恢复生产以来,工人陆续回厂上班,又增加了很多新工人,管理人员短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违章作业现象严重。
3.隐患排查不到位。该厂隐患排查制度虽然比较健全,但未严格落实,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没有及时消除。
4.驻厂安监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企业违章超量存储、超量运输、突击生产等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未采取相应措施。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违章操作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肖志奇,男,丰宁县富贵山花炮厂双响车间运输工。违章操作运送超量已装药未封顶的半成品在134号工房门口发生倾倒,致使药物洒落地面,因双轮车与水泥地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从而引爆洒落地面的药物(经检测该厂所生产的双响上药摩擦感度超过标准16%),继而发生连续燃烧、爆炸,工房被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2.宋焕文,男,丰宁县富贵山花炮厂厂长,法人代表,负责企业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企业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张晓强,男,丰宁富贵山花炮厂双响车间主任。组织工人突击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贵海,男,丰宁县富贵山花炮厂双响车间主任。组织工人突击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赵大力,男,丰宁县富贵山花炮厂安全科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工人违章作业未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杨晓军,男,丰宁县杨木栅子乡驻富贵山花炮厂安监员。玩忽职守,对企业违章超量存储、超量运输、突击生产等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未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给予政纪处分人员。
7.温兆慧,男,丰宁县杨木栅子乡安监站站长。对企业突击生产、新招工人无证上岗等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5项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刘杨,男,丰宁县杨木栅子乡副乡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突击生产、新招工人无证上岗等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5项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曹振起,男,丰宁县杨木栅子乡乡长。对企业突击生产,新招的工人无证上岗等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5项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于长江,男,丰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办主任,负责地面企业包括烟花爆竹行业的日常执法监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5项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石玉申,男,丰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股股长,负责烟花爆竹企业的日常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5项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丰宁县富贵山花炮厂。未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对工人违章现象不加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项的规定,由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消除侥幸心理,杜绝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二)企业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培训,经安全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对高危行业驻厂安监员的选聘,相关单位要严格进行考核,聘用后的安监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总结经验教训,定期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检查,随时掌握企业的生产动态,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