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落实厂区(园区)出租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加强一厂多租、厂中厂等自发形成的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厂区(园区)的应急处置能力,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