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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化厂液氯工段发生液氯钢瓶爆炸事故

2008-08-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年夏末秋初,某电化厂液氯工段发生液氯钢瓶爆炸。使该工段414m2厂房全部摧毁,相邻的冷冻厂厂房部分倒塌,两个厂房内设备、管线全部损毁。并造成附近办公楼及厂区周围280余间民房不同程度损坏。液氯工段当班的8名工人当场死亡。更为严重的是爆炸后氯气扩散7公里2,由于电化厂设在市区,与周围居民区距离较近,事故共导致千余人氯气中毒,数十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63万元(时值)。最初爆炸的1只液氯钢瓶是由用户送到电化厂来充装液氯的。由于该用户在生产设备与液氯钢瓶连接管路上没有安装逆止阀、缓冲罐或其它防倒罐装置,致使氯化石蜡倒灌入液氯钢瓶中,这属于违章行为。而且在送来此钢瓶时也未向充装单位声明情况,留下重大事故隐患。负责充装钢瓶的电化厂液氯工段工人违章操作,在充装液氯前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对欲充装的钢瓶进行检查和清理,就进行液氯充装。充装时,钢瓶内的氯化石蜡和液氯发生化学反应,温度、压力升高,致使钢瓶发生爆炸,并导致周围相继钢瓶爆炸,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经调查:双方工人均未经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当地政府和化工厂均没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

  1、直接原因⑴用户方违章在液氯钢瓶内混入氯化石蜡,且未向充装方说明此情况,形成事故隐患;⑵充装方工人违章操作,在充装前未按规定检查和清理,就进行充装作业。

  间接原因⑴用户方的生产设施存在缺陷(缺少必要的防倒灌设施);⑵压力容器灌装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用户方和充装方的工人都属违章操作,也未经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说明双方单位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足;⑶无论何种原因,化工厂建在居民区都是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的。政府和厂方也没有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

  2、⑴化工厂为化学危险品生产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0、82、85条,追究该厂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该厂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3、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化工厂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化工厂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及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它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教育、督促所有从业人员严格执行;⑶双方单位应当对有缺陷的生产设施进行整改,消除这一事故隐患;

  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主要负责人、 特种作业人员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