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1994年12月12日11时40分,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文采食府,1只YSP-4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发生爆炸,瓶内液化石油气沿爆炸口急剧喷出,迅速汽化,吸附在食府大堂内部分物体和员工身上,遇明火引起爆燃,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该事故调查采用事故树分析法,对可能出现的事故条件及事故要素,按工艺流程、先后次序和因果关系进行分析、验证、比较和判定。
1.事故直接原因是由于瓶内压力升高,瓶体破裂,液化石油气外喷,遇火源而爆燃,造成本次爆破与火灾事故。
经检验,该钢瓶爆破时封头已部分屈服,根据外观检测和瓶底塑性变形区的尺寸,通过有限元应力分析,与参考瓶对比试验,可以推定事故钢瓶爆破时,瓶内压力已超过7.0MPa,爆破时已经部分塑性变形。
2.事故瓶制造质量差,未标明钢瓶自重,造成充装过量,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故瓶制造质量低劣,塑性储备不够,爆破时容积变形率低于标准定值,且阀座焊缝存在裂纹、未熔合、连续咬边等缺陷,也无规定的各种标记,质量证明书,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要求,事故瓶属劣质产品。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充装前对钢瓶认真进行监察,对没有编号、批号、瓶重、容积、制造厂代号,材料和制造年月等标志或残缺不全的气瓶不予充装。
2.严格充装记录,禁止过量充装。空瓶应称重并记录,重瓶也应称重记录,坚决制止因熟人关系户非法超充现象。
3.加强对充装站的检查,保证其安全制度的切实落实。
4.加强对钢瓶制造厂的安全质量监督,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