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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地区锅炉所检验中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

2009-01-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概况

  1989年1月20日10时,荆州地区锅检所的几名职工正在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定期检验。10时10分,1只充好压缩空气正待进行气密试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突然发生爆炸,钢瓶爆炸后瓶体分成数块,最大的一块从气密试验台上飞出,击穿检验车间砖墙,一块约重2kg的碎片击中一检验人员的腹部后又击穿花砖墙向外飞出50m远。该检验人员腹部开裂内脏溢出当场死亡,另一块约重2kg的碎片飞出后击中另一检验人员胸部后又向外飞出50m后落地,该检验人员也因受伤失血过多死亡。另有几块小碎片将另2名操作人员分别致重、轻伤。钢瓶爆炸时产生的气浪震坏该所部分建筑的玻璃。

  (二)事故原因分析

  钢瓶爆炸后碎片断口呈撕裂状,瓶体内壁附着燃烧不完全的游离炭黑。引起这起钢瓶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钢瓶在充入压缩空气前未进行瓶内残液处理,未进行置换,是一起违反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工艺规则的责任事故。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和设备。以压缩空气对液化石油气瓶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检验站,必须具有蒸汽吹扫装置。用蒸汽对瓶内进行吹扫并确认瓶内可燃气浓度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将压缩空气充入瓶内进行气密试验,否则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试验,而必须改为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进行气密试验。

  2.检验单位必须制定科学的检验工艺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违章操作。

  3.以事故作为教训进行宣传,使有关领导和人员提高对检验安全的认识,避免检验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