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2000年10月28日5时50分,郊区杏花村镇四河小区4号住宅楼(位于一环路与毫州路一带)发生爆炸,造成10人死亡,11人受伤,6户房屋严重损毁的特大爆炸事故。
发生爆炸楼房为一幢砖混结构六层居民楼,该楼1995年竣工后出售。该楼居民生活使用合肥市液化气公司于1995年安装的管道液化气。
该楼一层又4家住户,发生爆炸的为3户(101、102-1、102-2)(原102室房屋现经局部改造分为两户居住)。这3户户主均从事缝纫加工业务,平时在家中住有缝纫学徒及临时帮工人员多人。103室没有发生爆炸。
此次爆炸造成该楼一、二层6户共9间房间毁坏,相邻房间部分毁坏。101户南、北卧室,客厅地板及二楼楼板全部炸毁,102-2户南面一间地板及二楼楼板炸塌,102-1户靠南阳台房间地板炸塌,二楼楼板已被炸裂且严重变形。
经对爆炸现场勘查,可见该楼一层地板面沿墙有现浇梁,梁下砌有近1m深红砖墙。梁上铺设水泥预制地板,形成地下架空层。地下架空层墙上离±0高度以下20cm左右有半块砖大小当时支模板后留下的挑担孔,并可观察到102-2户南卧室地下架空层的“过人孔”。该楼一层3户(101、102、103室)地下架空层均通过“过人孔”相通。各发生爆炸的房间内及架空层内未发现明显的炸坑、炸点、烟痕。各发生爆炸房间内墙壁均有明显的自地板高度起向上的刮擦痕迹,101室北侧房屋内木质护墙板自下向上被破坏,102-1、102-2室发生爆炸的房间架空层砖质隔墙有明显位移。102-1室天花板未被击穿,向上方弯曲。地下架空层与地面上惟一通孔位于该楼一层楼梯口,并有盖板。爆炸时,该盖板被炸飞,周壁及上方天花板留有污水喷溅痕迹。该现场发生爆炸的房间窗玻璃全部粉碎。从整个现场看,抛出物碎片较大,数量少,抛出距离不远。
群众反映自1998年后,该楼内住户陆续发现该楼附近、楼梯道内、居室内尤其是卫生间经常闻到较浓的“煤气(液化气)”味,多次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及通过打热线电话向合肥市煤气公司反映。市煤气公司也曾先后多次派人来该楼内住户进行检查处理,市煤气公司人员通过检查认为室内管道不存在漏气问题。但住户仍然经常闻到“煤气(液化气)”味,此后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直到事故发生。
经对发生事故楼房的液化气管道进行气密试验,并进行开挖后试验发现该幢楼室外液化气管道有3处泄漏点。该3处泄漏点位于该楼北侧约80cm深地下。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主要原因
(1)液化气管道铺设在回填软基上,地表有水泥层(板)封闭,地下因杂填土自重合地坪上人、车等荷载,导致地面发生沉降,使管道3处接口变形,液化气渗漏。
(2)液化气公司内部管理不严,对管道巡检维修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1999年以来,该楼住户和附近住户陆续发现住宅内处有液化气味道,并多次向液化气公司有关部门反映,液化气公司在接报后,未进一步追查其为来源,也未向公司领导报告。
(3)事故发生楼设置的地下防潮架空层,按当时设计规范并未要求地下架空层墙如何处理,也未要求通风开孔,为爆炸性气体渗入地下架空层并逐渐集聚提供了条件。
(4)事故发生楼位于低处,且楼外地面全部用水泥层(板)封闭,地下2.2m是以生活垃圾为主的黑灰色填土,其产生的甲烷气体混合后形成更易爆炸的混合气。在事故发生前的10月11日至10月28日为连阴雨天气,10月27日气压为全月最高,事故发生当日气压又明显降低,形成地下架空层与地面的气压差,使积聚在架空层的混合气体沿墙缝等向外渗漏,遇明火引起爆炸。
2.次要原因
(1)市煤气安装公司对安装的管道基础处理不符合要求,使管道上下充填物有硬石和垃圾,降低了管道抗沉降能力。
(2)物业公司无经营资质,对住户擅自改变住房性质结构和用途未及时报告处理,对下水道、窑井、化粪池未按规定及时疏通,使沼气聚集。
(3)住户擅自改变原有住房结构和用途,违法将住宅改为生产场地,从事服装生产经营并私自招用多名徒工,造成室内温度高、热点多,明火增加等。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有关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燃气产、供单位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室内外燃气管道检查、报告、维护、抢修制度,责任到人,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共安全。
2.城市燃气管道施工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管理连接宜采用焊接,地下管线施工要考虑地基沉江因素,以防止管道损坏漏气。
3.建筑物地下架空层要设置通气口,下水道、窑井和化粪池盖板要预留透气孔,以防止易燃易爆气体聚集。
4.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居民的安全意识,加强非生产性事故的防范工作。物业管理部门或房主发现住户有违法生产经营、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和用途等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