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4日7时51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租赁经营的浦三路油气加注站,在停业检修时发生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0人受伤。
一、企业概况
发生事故的浦三路909号油气加注站是上海泛华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建成投入使用的。2004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向上海泛华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经营该油气加注站,租赁期为20年。该油气加注站共有1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罐3个、20立方米汽油储罐2个、15立方米汽油储罐1个、15立方米柴油储罐1个,以上7个储罐均为埋地罐。该油气加注站主要经营车用液化石油气、汽油、柴油。2005年,取得上海市燃气管理处发放的“上海市燃气供应站供气许可证”,有效期到2007年4月。目前,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事故经过
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在今年的安全检查中发现浦三路油气加注站存在安全隐患,由其下属的浦东销售中心与上海太平洋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检修工作委托给太平洋公司负责,太平洋公司又转包给没有压力管道施工资质的上海威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计划检修项目为油气加注站管道刷油漆防腐、更换紧急切断阀、校验安全阀。
2007年10月12日,油气加注站暂停营业,进行检修。同日,太平洋公司用10瓶氮气分别将1号、2号储罐内的剩余液化石油气物料压到槽车内,进行退料,至储罐液位表到零位后结束,但没有对液化石油气储罐进行置换。
11月7日,施工人员按合同内容开始对管路进行除锈、刷漆。11月14日,浦东销售中心变更工程项目内容,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更换系统管道的内容。11月22日,管道全部更换完毕。
11月23日15时,上海威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严重违反压力管道试压规定,擅自用压缩空气气密性试验代替对新更换管道的压力试验,并确定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压力为1.76MPa。在没有用盲板将试压管道与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隔离、且储罐的液相管道阀门和气相平衡管阀门处于全开情况下,19时,用空气压缩机将试压管道连同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一起加压至1.2MPa,保压至24日上午。24日7时10分,继续升压;7时40分,焊工违章进行液化石油气管道防静电装置焊接作业,7时51分,当将第3只单头螺栓焊至液化石油气管道气相总管,空压机加压至1.36MPa时,2号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爆炸,罐体冲出地面,严重损坏,其余两个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受爆炸冲击,向左右偏转,造成液化石油气罐区全部破坏,爆炸形成的冲击波将混凝土盖板碎块最远抛出420多米。
事故造成2名作业人员当场死亡,30名附近居民和油气加注站旁边道路上行人受伤,其中2名伤势严重的行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周边约180户居民房屋玻璃不同程度损坏,12家商店及70余部车辆破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经初步分析判断,此次爆炸为化学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进行管道气密性试验时,没有将管道与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用盲板隔断,液化石油气储罐用氮气压完物料后没有置换,导致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管道系统一并进行气密性试验,罐内未置换干净的液化石油气与压缩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因现场同时进行电焊动火作业,电焊火花引发试压系统发生化学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二)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这次爆炸事故暴露出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在油气加注站的检修组织上管理混乱。一是以包代管,中石油浦东销售中心将油气加注站的检修工作外包后,没有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致使承担检修任务的单位在检修过程中屡屡违反施工安全作业规程。二是层层转包,太平洋公司承接检修工程项目后,又将检修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上海威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是检修计划不周密,施工过程中随意多次增加检修项目却不及时修改检修施工方案。四是没有按照安全检修要求对检修管道和设备内的气体进行置换,擅自用气密性试验代替管道的压力试验,在管道气密性试验时,没有将管道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用盲板隔离。五是安全意识差,在油气加注站的检修过程中没有执行动火有关规定,在没有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火,从而引发事故。
四、事故教训与预防对策措施
1.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严格经营单位安全准入条件,严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关。事发的上海市浦三路油气加注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
2.加油(气)站要加强自身检修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加油(气)站检维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监督检修过程的质量和安全。改变检修内容时要及时修订检修施工方案。要严格执行管道试压、气密性试验、盲板管理、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安全规定,作业前要进行风险辨识和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业主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作业全过程安全监控。加油(气)站为危险场所,严禁将检维修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杜绝层层转包和以包代管。
3.加油(气)站要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事故的技能,确保加油(气)站的安全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