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七台河市勃利县钢铁总厂炼钢分厂2号电炉“6.21”爆炸事故

2009-03-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勃利县钢铁总厂炼钢分厂2号五吨电炉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六时二十五分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二人重作,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在勃利县钢铁总厂炼钢分厂二号电炉第一作业班,六月二十一日六点二十五分许,二号电炉第三炉钢进行第二次加料后,炉盖旋转尚未回位时,突然发生爆炸,将正在炉前作业的班长刘志刚、炉前工郑利、炉前工关广范、天车工孙山、炉前工王喜炸成重伤。在送往医院抢救中,刘志刚、郑利、郑广范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由于投进炉内的废钢料中混入可爆物,引起爆炸。

  (二)主要原因

  1、由于上料工系山东省新泰市劳务队组成,新工人成分多,安全意识不强,违章装料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可爆物混入料筐中。

  2、工人夜班作业至凌晨,出现疲劳现象,上料工上料把关不细,混入可爆物。

  3、该厂对有事故隐患的上料工序缺乏有效的、严格的控制手段和监督措施。

  三、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一)事故教训

  1、企业管理和安全监督不利,措施还不完善,造成管理环节中出现纰漏,事故隐患不能彻底杜绝。

  2、由于上料班工序的工人调换较频繁,培训工作难度较大,工人操作水平和技术素质难以适应生产需要,以致于工人不能认真地兑规作业,造成事故发生。

  (二)防范措施

  1、充分提高认识,举一反三,针对这起事故,对全厂各级领导进行一次深刻的教育,不断增强全厂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感。

  2、对这起事故在全厂职工中开展案例分析及现身说法教育,严格贯彻规程,杜绝“三违”,兑规作业。

  3、以安全科为主要牵头单位,再次在全厂开展“三级安全教育”,使工人的技术素质、操作水平不断提高,以能适应生产的需要。

  4、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责任制,不断增强广大干部和职工的安全意识。

  四、事故处理意见

  1、朱明孝:山东省新泰市上料班的一班班长,在本班的选料工序中,本应监督工人按规程要求,先将废钢料落地再挑选入料筐。但由于监督不利,本班多次出现直接入料筐现象,应负主要责任,建议检察机关受案调查。

  2、朱明安:山东省新泰市劳务队负责人,对上料班工人的安全教育不够,贯彻规程和规章制度不严不细,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经济罚款500元。

  3、高永财:炼钢分厂工段长并兼安全员,现场指挥作业时,对上料工序安全监督不够,负有一定责任,给予经济罚款200元。

  4、赵津生:炼钢分厂厂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金成国:总厂主管生产安全副厂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孙作里:总厂厂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