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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某石化公司炼油厂“1993.10.21”油罐爆炸事故

2010-12-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3年10月21日,南京市某石化公司炼油厂油品分厂半成品车间无铅汽油罐区发生空间爆炸,引起罐区地面及310号油罐着火,事故造成2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10月19日4时,按照该厂调度室布置,310号罐开始收贮催化裂化、重油催化装置产出的90号汽油。10月21日12时30分左右,车间白班六油槽操作工黄某读计算机荧光屏显示油面为13.43m左右,13时左右上罐顶检尺为14.21m,发现实际油尺比荧屏显示值高。返回操作室请示厂调度室同意切换至304号罐收油,黄某到现场切换后,又上310号罐顶检尺、检温,结果是油尺14.2m,水尺0.17m,油温27℃。之后,13时45分回操作室。14时20分厂调度室告知黄某310号罐加剂调含量。14时30分黄某和司泵工王某到汽油泵房进行加剂操作,15时加剂结束,开启11号A泵对310号罐汽油进行循环调和。15时41分,操作室计算机巡回采集显示屏开始高液位报警(超油罐安全高度上限),液位显示为14.302m,之后就一直连续报警,直至发生爆炸后因电缆烧坏停止。16时,白班和二班人员交接班,只在操作室进行交接,而没有到罐区逐一检查阀门及实际循环调和情况。18时05分,车间值班工艺技术人员王某和其他当班人员闻到一般异常汽油味,王某就带领滕某、梅某和上一班滞留的五油槽操作工陈某去罐区检查,滕某一人从“两条半龙”进罐区,其余人跟随王某沿着排洪沟往西查,王某走在前面约20m处,突然感到汽油味加剧,人有窒息失重感,即拔腿赶回操作室。这时梅某、陈某已先到一步,梅某正在用电话向厂调度室报警,王某抢过电话对厂调度室调度刘某说:“操作室周围布满了汽油挥发的气体,人已熏得不行了,还有个人(滕某)到罐区去了还未出来。”刘说:“我马上报警,立即来人。”电话刚放下一二分钟,即发生了爆炸,操作室外一片火光。班长毛某17时30分去蒸饭,18时去取饭路过配电间时被气味熏昏在更衣柜边,后被爆炸声震醒,起身跑向操作室,在门口遇到王某等人向外跑就跟随而行。当时汽油泵房、汽油罐区、柴油罐区及11号路两侧一片火海,厂消防队和其他人员这时也相继赶到火场扑救,王某找了孙某、韩某从312号罐区域进入,在312号罐切水井旁,碰到了浑身衣服已被烧光正在呻吟的滕某,即由孙、韩2人架扶滕某走出罐区后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然后王某等3人到罐区组立阀平台上检查,发现312号罐西侧11号路上停靠着一辆挂上挡的手扶拖拉机,驾驶员吕某则躺在路面上已烧死。310号油罐大火在10月22日11时15分被扑灭,持续17个小时。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现场调查,分析论证,结论如下:

  (1)这起事故是一起汽油罐外溢扩散,在点火源作用下,首先发生空间爆炸,继而引起燃烧的爆炸火灾事故。

  (2)爆炸火灾事故的原因,是白班操作人员进行310号油罐加剂循环操作时,本应打开310号罐的出口主控制阀门,但是错误地将311号罐出口主控阀门打开,造成311号罐打出的油进入310号油罐;之后,在计算机连续报警的情况下,没有引起操作人员的重视,交接班不严格,接班后使得事故状态延续,导致310号油罐冒顶外溢,汽油蒸气在罐区及罐区范围之外大面积扩散,成为这次事故的潜在条件。

  (3)驶入爆炸区域的手扶拖拉机排气火星是这次爆炸火灾事故的点火源。

  三、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1)该石化公司炼油厂轻质油罐区大部建在山丘上,地形起伏较大,为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大多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而在管沟、排水沟、道路等布局上综合考虑不周,不利于正常的安全生产,也不利于消防、急救和检修。

  (2)在总平面布置上按油库设计规范,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道路;油罐组之间宜设置宽3.5m的消防道路与环形消防道路相连。而轻质油罐区现状不符合规范要求,以致火灾时不能保证消防车辆行驶的畅通。

  (3)按设计规范规定,输油管线的管沟地进入油泵房,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同时规定,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能在堤外操纵的封闭装置。也就是要有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一旦发生火灾不至于蔓延开来。

  (4)炼油厂在有可能散发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如罐区、泵棚、装车、装桶等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引入控制室进行监控。对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电气、仪表定期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及时更换;同时严格控制外来火源。

  (5)油罐区应加强消防装备,设置以固定式为主,移动式为辅的化学消防泵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