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时间:1979年2月28日
1982年:4月22日
1992年6月23日
发生单位:湖南省岳阳某柴油机厂
辽宁省沈阳市某厂
辽宁省开原市某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
事故原因:管理
事故发生经过;检验中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在我国已发生10多起,性质基本相同的,现举3起为例。
1.1979年2月28日上午9时55分,岳阳某柴油厂接受外单位委托,对一批在用液化石油气瓶进行气压试验当压力增至2.8MPa时,一声巨响,火光冲天,浓烟弥漫,气瓶发生了爆炸。当场操作的2名工人,炸成重伤,损坏柴油机一台,车间门窗震坏。
2.1982年4月22日11时4分,沈阳市某厂气压工崔某,在给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做气密性试验时,钢瓶爆炸,崔某左腿炸掉,轻伤多人。
3.1992年6月23日上午9时25分,用户李某携带自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来到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说该瓶漏气要求帮助修理。检验站丁某接过气瓶充入压缩空气后,准备进行检查时气瓶发生爆炸。李某被炸送医院后死亡:丁某被炸成重伤,右腿及骨盆粉碎性骨折;另有三人受轻伤。
事故原因分析:
这三起爆炸事故的共同点是:
①、均是正常使用着的钢瓶;
②、检验前没有进行过残液回收,或虽进行过残液回收,但并没有进行过残气处理,更没有进行过蒸汽吹扫,瓶内残气浓度也未作测定:
③、爆炸均发生在气压或气密试验过程中;
④、试验介质均为空气。
列出这些共同点,事故的原因便一目了然了。发生这类爆炸事故的钢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能产生化学反应条件),即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没有清除于净(要求CmHm体积浓度必须小于4‰).便转入气压或气密试验,再用压缩空气作为试验介质(要求CmHm浓度不测定或测定不合格,必须用氮气作为试验介质)去进行气压或气密性试验所造成。值得人们吸取教训的是:液化石油气和空气混合气体,在压力较高的情况下,可以在没有明火(在静电作用下)的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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