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4日凌晨,杭州市发生一起在运输过程中因违章作业引发的2,4 二硝基酚中毒事故,其中4名作业工人发生急性中毒,现将调查与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1、现场调查
(1)一般情况
某物流公司仓库,在约300m2露天空地上散乱地堆放着数十桶化学品物料,该物料包装容器是回收废桶,并贴有“2,4 二硝基酚”的标签,桶内装着棕褐色粉状结晶的化学品物料。经现场勘察和货主确认,证实现场物料确为“2,4 二硝基酚”。
经调查得知,该批物料共50吨,是在途经杭州时因铁路部门拒绝托运,而借用了该场地进行转运的。货主为使剩余的10吨物料装入6吨的货车内,擅自组织2名民工(李家兄弟俩)将物料重新拆装,由3桶合并为2桶,并限时完成。在此期间,货主始终未将物料的毒性及防护告知工人,也未提供任何防护用品。
(2)中毒经过
2名民工在23日接到该业务后,即于当日18时开始进行分装和装车,大约22时,又另找了2名老乡和2名家属一起帮忙,直到24日凌晨1时30分结束。到24日凌晨3时左右,李家兄弟俩首先出现胸闷、心悸、气促、大汗淋漓的临床症状,遂急救入院治疗。大约2小时后,另2名民工也相继发病。
据患者家属描述,在进行分装作业时,2名家属(女工)负责拆包、撑袋和扎口,而4名男工负责倾倒物料。由于体力劳动强度大,操作时面对飞扬的粉尘,接触机会明显增加。工人在作业时不仅毫无防护,还脱光了上衣,在结束作业时4名男性民工全身上下及鼻、口腔里都是棕褐色的粉末。
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初步认定引起本次中毒事件的职业危害因素是2,4 二硝基酚,吸收途径主要是经呼吸道和皮肤,也存在经消化道吸收的机会。
2、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在辖区政府的领导下,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参加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鉴于该事故发生在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此案在完成调查后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由公安部门依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封存了剩余的物料,依法对肇事的货主进行了行政处罚,并督促业主承担了中毒患者的全部救治费用。
3、讨论
(1)2,4 二硝基酚属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大鼠经口LD50为30mg/kg,是二硝基酚中毒性最大的。但由于其为结晶体,又几乎不溶于水的理化性质,因此,一般作业状况下极少发生中毒,国内未见有急性中毒的报道。本次事故是在一个特殊的作业条件和接触方式下发生的,其教训深刻。
(2)我国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早有规定,该货主不仅缺乏基本的有毒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知识,更置法律于不顾,擅自对有毒化学品进行分装,从而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环节的法制监督,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预防职业中毒防护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3)在对本次重症病人的救治过程中,卫生监督部门快速明确病因,积极提供治疗信息,为临床采取针对性的治疗创造了机会,取得了主动。由于在中毒早期即采用血液灌注治疗,对挽救重症2,4 二硝基酚中毒病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卫生监督机构在调查处理突发事件时,与医疗机构“防治结合、快速反应、密切配合、积极探索”,对消除事故危害的作用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