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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如实、准确申报危险品性质造成的恶果

2009-05-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介绍]  案例一  1992年.有一艘名为“POL•Easi”的集装箱船航行于远东与欧洲的航线上。某一航次,在中东一个港口装货后,航行至红海时,船员就闻到一股异味。船长从货物积载的清单中发现问题。并且很快查明,有一个集装箱内两个装有200立升真菌剂的圆桶发生泄漏。于是在直布罗陀海峡附近靠岸,请那边国家的救援人员上船处理。

  然而,救援人员上船后却束手无策,因为该批货物有两个联合国编号。一个为纯固体,在航行中易于融化;一个是溶液,具有易燃危险性。两种形态的物品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由于货物申报不准确,救援人员无计可施,出于对自身安全防范考虑,也没有将这批货物在当地港口卸下或作出处理。于是船舶就带了这两桶极具危险性的货物继续航行。到了鹿特丹港后才请专家协助鉴定,并卸下了这两桶货物。结果由于泄漏的蒸气已经严重污染了这条船的大部分区域,而为消毒处理这条船整整化了六天时间。

  案例二  1972年某国一艘集装箱船航行在大西洋上。没有多久船员们就感到身体不适;其症状为严重头痛、恶心和呕吐,胸部有受迫感,腹部和腰部痛苦,尿色深带血,皮肤出现浅黄色,眼睛也黄色。面对如此明显的中毒迹象。船长敏锐地感觉到是载运的某一货物出了问题。然而反复查阅了积载货物的资料,也没有发现有什么可疑的迹象。眼见受感染的人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严重,在茫茫的大海中,简直是束手无策。

  船终于靠岸了,陆上的救护人员采取了一切手段来挽救中毒的船员,同时开始了紧张的搜救工作。终于发现有一只集装箱内装载着的砷化氢发生了泄漏。砷化氢,又名砷化三氢,联合国编号为2188,属第二类气体•有毒气体,带有大蒜味,五色、剧毒、易燃。远比空气重,是空气的2.8倍。由于托运人没有据实申报,因此船长查遍各类单证而无法知道,在货物积载时也不可能按危险物品要求置放在相对安全的处所。泄漏的气体沉积在船舱的底部,并向四周蔓延,侵入船员的生活区。在漫长的航运途中,这些船员就始终处于毒气弥漫的环境中。

  受毒的船员虽经抢救而脱离生命危险,但是严重的后遗症将终身伴随。有的船员在20年后还是不能正常地生活与工作。

  [事故原因分析]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各种公约,以及各国的法律中,对于危险货物的申报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托运人或发货人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出如实申报。我国《海商法》第68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货物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

  这两起事故的原因很清楚,托运人没有如实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了,但是没有准确地按照运输规则的要求作出完整的表述。这样,就给承运人处理时带来困难。

  在国内运输中,隐匿不报危险货物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集装箱运输中,近年来各个港口时有发现。而一旦发现往往都是在发生危险货物泄漏之后,甚至是灾情出现时。这是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

  [案例评议]  为加强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国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2003年8月和11月,交通部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了《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两个行政规章。其中对于托运人、作业委托人申报的规定更为具体。托运人要托运危险货物,以及作业委托人要委托危险货物作业,必须向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提供正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和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指经过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鉴定合格并签发鉴定证书)、该危险货物的主要及次要危险性、运输及作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发生危害时应急救援的措施等,并且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供。

  承运人、港口经营人在接受托运人、作业委托人的申报后,应当在船舶出港前24小时,或作业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承运人办理申报手续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承运人在申报时还应附有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港口经营人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资料书面作出报告。

  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在未获得海事管理机构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船舶不能进出港,港方不得进行装卸作业。

  将上述有关规定摘录的目的,是想提醒港口同志注意:托运人有准确申报的责任,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也有向行政主管机关准确申报的责任。无论是谁,一旦申报不实甚至隐匿不报,都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