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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运输规则不同而出现的分歧处理

2009-05-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介绍]  1985年,上海市化轻公司从南京通过内河驳船运输,将一批化工产品三盐基硫酸铅在当时的内河装卸一区卸货。在办理卸船提货手续时,作业区营业员问:“是否危险品?”化轻公司业务员肯定地回答:“不是危险品。”卸船作业完成后,发现有四名工人出现中毒症状:脸色及手部发紫,心悸、呕吐等。经医生诊治,确诊为“三盐基硫酸铅中毒”。为此,内河装卸一区的同志急忙找市化轻公司交涉。市化轻公司同志坚持认为:三盐基硫酸铅不作为危险品运输有据可查,并出示了铁道部的文件。当时的铁道部确实有过这项通知:三盐基硫酸铅,铁桶包装严密不漏,可作为普通货物办理。但该批货物却并非铁桶包装.而是木质纤维板制的桶装,起卸时已发现多起桶盖脱落,内包装也并不严密,三盐基硫酸铅在与空气接触后已产生化学反应。由于该物品无色无嗅,工人在操作时没有发现异状,孰不知已逐渐中毒。幸亏三盐基硫酸铅毒性不强,救治及时,中毒工人不久就恢复健康。

  由于该批货物当时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的,所以上海市交通管理局立即开始追查受污染的相关货物和运输车辆。随即追踪到一个新情况,这批三盐基硫酸铅是由市某家运输公司的一辆卡车承运,收货单位是市化轻公司的一家仓库,这辆卡车随即又为市烟糖公司运了一批糖到某地区烟糖公司的仓库。交通局马上通知市卫生局下属的有关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并会同他们一起追踪。从该烟糖公司得悉,已有一包糖被市内一家医院买去。他们又急忙追到这家医院,发现该医院的食堂已将这包糖拆包使用,烹制食品。因为还没有到病员午餐时间,烧好的菜还没有配送到病房。由于内河装卸一区汇报及时,市交通局追查的决定果断,以及其他单位的积极配合,这起事故没有进一步扩大。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是显见的,由于包装不良造成危险货物与空气接触,致使人体受到伤害。问题在于:如何正确处理不同的运输管理部门对同一事物作出的不同判断。实际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指的是“可作为普通货物办理”,其含义是指运输手续上的简化,例如可以不必提供危险货物包装鉴定证书之类,而不是指该货物不属危险货物,因为包装容器达到的标准再高也不会变更货物固有的性质,爆炸品永远是爆炸品,毒害品永远是毒害品。不同的运输方式具有各自的运输条件,对于同一种物品作出不同处理应该说是很正常的。举个例子来说明:水果中有一种榴莲,会散发出强烈的臭味。航空运输中将其归为第九类,杂类危险品中,理由是:这股气味可能影响飞机驾驶员的情绪,因而带来危险性。但在海运、道路运输中就不会将榴莲当危险品处理。所以不同运输方式出现不同管理规定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们要强调的是:只要该物品进入这一运输领域,就应当照该运输方式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案例评议]  在危险品运输中,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规则如何统一,是联合国经贸会及相关组织正在考虑的问题。全球经济一体化要求多种运输方式更为密切地协调、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这样物流业才能顺畅地发展。这次《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0版修正稿采用联合国推荐的《危险货物运精》(橙皮书)的品名表,并在结构上向橙皮书靠拢,就是为了让危险货物在各种运输方式运输时,有一个统一的、各方都能接受的标准。从而为制定统一的运输规则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