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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县水泥厂一氧化碳中毒(1990年)

2005-02-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0年4月30日,辽宁某县水泥厂生料车间贮煤罐内的无烟煤发生局部燃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厂党总支书记王某同生产科长苏某研究,决定采取自动排空的方法处理,由苏某负责落实。到5月6日,罐内贮煤约剩下三分之一。17时左右,苏某组织生料车间主任鲁某、运转工王某在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下到罐内处理残煤,3人当即中毒昏倒在罐内。下午18时10分,王某寻找鲁某布置工作,当来到贮煤罐顶时,发现罐口旁边放着一只电筒。王随即向罐内喊,不见回声,用手电筒向罐内一照,发现罐内有人倒下,就立即组织抢救。18时30分,将3人救出,但因中毒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下罐救人的3名工人因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也造成不同程度的中毒。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贮煤罐内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气体。生料车间在烘干无烟煤过程中,由于烘温过高,并在甩仓过程中,把已经燃烧的煤送入贮煤罐内,在罐内发生长时间不完全燃烧,致使罐内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气体。

    2.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生产科长苏某违反该厂关于处理和清罐的有关规定,于5月6日上午独自一人下罐查看情况,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又于当日下午组织生料车间主任鲁某、运转工王某下罐清煤,导致了这一特大中毒事故的发生。

    3.未采取防护措施、冒险抢救。苏某等3人昏倒在贮煤罐内,系一氧化碳中毒,情况十分明显。但王某在组织抢救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下罐抢救的3名职工中毒,从而加重了事故后果。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厂总支书记王某,在组织抢救过程中,是主要指挥者,在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冒险组织抢救,造成3人中毒,加重了事故后果。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厂长由某、副厂长董某,由于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