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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石化分公司炼油厂硫磺回收装置硫化氢中毒事故

2011-04-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经过

  2002年8月27日17时10分许,在兰州石化分公司北围墙外西固区环行东路,位于兰州石化分公司动力厂污水处理车间大门处东西长约400米的范围,有行人和司机出现中毒,共导致沿线过往的15辆机动车的驾乘人员和行人共50人相继中毒。路过此路段的兰州石化分公司供销公司司机等人立即向110、兰炼120报警。17时15分许,兰炼、兰化职工医院救护车先后赶到现场,迅速展开救治,随即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受伤人员中有32人被送往兰炼职工医院抢救,有8人被送往兰化职工医院抢救,其余中毒人员被地方急救中心送往地方医院进行抢救。其中4人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4人伤势较重,其中一人在9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二、事故原因

  兰州石化分公司×厂烷基化装置为了做好旧烷基化装置的拆除工作,装置逐步在进行处理,经检查废酸沉降罐(容—7)内约剩30吨反应产物,因抽出线已拆除,无法回抽处理,由车间向分厂打出报告,申请分厂联系收油单位将容—7内的废反应产物进行回收。

  在办妥废油回收申请手续后,2002年8月27日15时左右,烷基化车间主任带领车间管理工程师、安全员,协助三联公司污油回收队装车。由于从容—7罐顶人孔处用蒸汽往复泵抽油泵不上量,三人商量后从容—7底部抽油,并决定检查容—7底部放空管线是否畅通。在管线试通过程中,利用地下风压罐的顶部放空线将容—7中的部分酸性废油排入含硫污水系统,其中地下风压罐排空线到含硫污水井的管线上的2寸阀门开启了两扣,排放时间约为10到15分钟。

  根据《兰州石化公司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兰州石化公司污水管理规定》及《烷基化装置操作规程》的要求,废酸渣不应排入含硫污水系统,应送出装置综合利用或拉运到工业渣场进行填埋处理。由于旧烷基化装置已闲置4年,原回收系统管线和设备已腐蚀或拆除,无法按原流程把罐内废硫酸送往废酸罐,然后送出装置,拉运到工业渣场进行填埋。因此现场人员决定从容—7底部抽出线试通管线,利用原地下废酸风压罐的顶部空气排空线(该地下废酸风压罐的顶部排空线在原生产流程中用于放空地下罐中的气体,且设置U形管道对放空气体进行除液)将废酸液直接排入下水井,此下水井和含硫污水系统相通,导致废酸油汇入含硫污水系统干线。

  酸液通过管道经过几十米的距离进入含硫污水管线,与含硫污水混合,硫酸与硫化钠反应产生硫化氢气体。随着反应的进行,气体量增加,充满管道内部空间后,气体膨胀产生一定的压力,硫化氢气体在管道中随污水运移,经过800米左右的距离到达污水处理场外的观察井,由于压力的存在,硫化氢气体通过观察井口排出。

  通过观察井口排到地面的硫化氢,由于排放口高度较低(高2.45米),且观察井附近三面是墙(高2.22米),一面通向西固环行东路,在当时风速很小(0.7米/秒,风向东南偏东)的情况下,比空气重的硫化氢从观察井口排出后大部分沉降到地面积聚,并向无遮挡的南面道路扩散。事故发生时,行驶于污水处理场外道路上的车辆,恰遇观察井瞬间排放的高浓度硫化氢,车厢内兜进高浓度的硫化氢,并聚积,使车内人员较长时间地接触硫化氢,导致了车内人员的中毒。在硫化氢浓度达到760毫克/立方米以上时,导致车辆内人员重度中毒,接触时间达到一定限度或抢救不及时则可能导致死亡。由于汽车驶过,沿着汽车行驶方向产生负压,带动空气沿汽车行驶方向流动,导致泄漏排放的硫化氢气体随气流流动,在公路上形成带状分布,故发生事故区域呈带状分布。

  经过对以上情况的分析,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旧烷基化装置通过气体放空管线向含硫污水系统排放高浓度废酸,与含硫污水中的硫化物反应产生硫化氢气体,通过观察井排放,由于沿地面扩散到公路上时浓度较高,造成过往汽车内的人和路上行人的中毒、死亡。

  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西固环行东路边的观察井未封闭。

  造成本次事故的管理原因是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在非正常作业时没有制定风险评价、削减措施,不能及时纠正生产中的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