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7日,东营市垦利县兴隆街道办事处店子村一村民院落内发生一起非法生产导致的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左二村两村民组织12人,租用垦利县兴隆街道办事处店子村村民的院落,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乙基氯化物(O,O'-二乙基硫代磷酰氯)的生产。主要原料为液氯、五硫化二磷、液碱、乙醇、三乙胺等。主要生产设备有反应釜6个、热水锅炉1台、冷冻机1套、氯化汽化器及附属设施2套、储罐2个等,从阳谷县宏源化工有限公司购置,由江苏省连云港利本化工公司工程师负责安装,于2009年7月份安装完毕,共投入资金30余万元,设备简陋、阀门(管线)老化。该生产活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属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2010年3月17日凌晨3时30分左右,乙基氯化物生产过程中,酯化反应釜吸收罐顶部一开口处的橡胶塞被顶开,硫化氢气体随之溢出,导致正在现场操作的2人死亡,1人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后,一直未向相关部门报告。当日下午1时30分,死亡者家属到公安部门报告情况,因不能提供具体地址,公安部门经过2个多小时的排查,最终确定了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员违规操作,酯化过程中反应釜内五硫化二磷和乙醇发生反应生成O,O-二烷基硫代硫酸酯和硫化氢,但在操作过程中,未开启抽出硫化氢的真空泵,产生的硫化氢未得到有效吸收的情况下,向硫化氢吸收罐内持续注水,致使罐内压力增加,将罐顶部开口处橡胶塞顶开导致硫化氢气体溢出;生产装置未经正规设计,硫化氢吸收罐顶部开口处安装易被冲开的橡胶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审核,事故单位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生产经营场所出租人非法出租给未经工商注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剧毒化学品出售单位职工假借合法单位名义非法销售剧毒化学品;垦利县兴隆街道办事处监管不力,“打非”工作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