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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中毒事故的分析和讨论

2005-12-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9年5月13日4时40分,宁夏某化肥厂电除尘系统2号电滤器防爆板破裂,在处理过程中有2人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这起事故虽然不是很大,也没造成更严重的损失,但事故过后在分析过程中曾引起争论,有些论点论据虽不正确,但很有代表性,它反映出人们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认识水平,也反映出企业部分员工对安全生产的一种真实心态,固将其实录刊出供大家参考。

    1事故经过

    5月13日夜班接班后,全厂生产正常,合成氨系统5机生产。4时多,因动力锅炉供汽不足,合成氨系统减量生产,由5机并成4机。并机后,由于突然减掉一台压缩机的气量,造成系统的半水煤气气柜迅速升高,其出口半水煤气压力也随之上升。这种工艺上的波动实属正常,过去也经常发生,只要精心调节,波动很快就会被消除。但这次却发生了意外,升高压力的煤气送至系统,将正在运行中的2号电滤器防爆板鼓破,大量煤气从撕开的防爆析处外溢。正在巡回检查的副工长来到煤气鼓风机岗位(在电除尘岗位隔壁),发现煤气鼓风机入口煤气压力过低,已降至低限,立即意识到情况异常,责令操作工检查,作停机准备,然后迅速来到电除尘岗位。因为凭经验,他意识到问题可能发生在电除尘的入口水封上。

    电除尘入口煤气压力也很低,副工长坚信自己的判断,立即责令操作工去室外检查入口水封。他立即将情况通报工长及调度。

    电除尘岗位操作工来到现场,当检查到2号电滤器入口水封时,听到呼呼的跑气声,抬头一看,发现电滤器防爆板(一层平台上)处跑气,想退出现场汇报,但已身不由已。副工长将情况通报完毕,也迅速来到现场,发现电除尘操作工已中毒倒地,意识到情况不妙,当时来不及多想,憋一口气冲向毒区将中毒者背出毒区,结果还没出毒区,便感不适。恰好此时工长及车间其他人员赶到,迅速将2人救出送往医院,经抢救,2人脱离危险。漏气处经处理,也未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2事故原因

    经查,电滤器防爆板以往每年设备大检修时统统更换一次,但该厂由于去年未进行设备大检修,各电滤器防爆板也就没有彻底更换。超期使用的防爆板由于腐蚀、气体冲刷,变薄,强度下降,无法承受压力的波动,当系统工艺条件突然发生变化时,发生破裂,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副工长凭以往的经验断定,煤气压力降低是水封所致,让操作工检查水封,根据以往的经验,只要把水封导淋打开,把水排掉也就处理完毕,根本没想到会中毒。因此在没有任何防范的条件下,直奔现场,被含有高浓度(22%)的一氧化碳熏倒。

    副工长发现有人中毒后,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手段,仅凭生理功能憋一口气上去救人,方法是错误的。以上种种是酿成这起中毒事故的间接原因。

    3事故结论

    事故发生后,该厂领导十分重视。安全部门在调查了事故之后认为:

    3.1电除尘操作工在去现场检查过程中,思想麻痹,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试想,该操作工如带上一个防毒面具,这起中毒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3.2副工长抢救中毒者,方法错误,证明该同志作为一名副工长,安全技术及安全意识少得可怜,致使自己在救人过程中中毒。若不是后面的同志迅速到现场,后果不堪设想。

    3.3管理上的漏洞同样清楚可见,如及时更换防爆板,这起事故就不会发生。

    4不同意见

    有一部分人认为,安全部门不顾客观实际,生搬硬套安全规章制度。他们认为,对任何事故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才是客观求实的态度,不顾具体情况,一味地生搬硬套条条框框,容易使人对安全规章制度产生烦感,反过来对安全规章制度产生抵触,这显然不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更不利于广大职工遵章守纪。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以这起事故为例,认为:

    4.1操作工巡回检查,要背上防毒面具,这工作就没法干了。因为一个班至少要去现场检查8次,有时一个小时就要检查好几次。防毒面具不离身,不符合客观实际。

    4.2副工长救人精神可喜,方法也无可挑剔。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同样以这起事故为例,认为副工长若不果断憋一口气将中毒的操作工救起,这位操作工有可能死亡。若去找防毒面具,戴好后再去救人,有可能贻误抢救时间,后果难料。

    4.3还有部分人认为,企业虽已步入市场经济,但是,我们在强调科学的和以经济为杠杆的现代企业管理手段的同时,还应在企业内部提倡“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因为我们毕竟是社会主义企业,如不问青红皂白,对那些在紧要关头“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同志,对那些“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同志一味指责他们:“违章”,“蛮干”,“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低下”,甚至以此诋毁他们,那些视企业如家的人,那些在紧要关头为了企业利益,国家利益,置个人生死于不顾的优秀员工们会寒心的,云云。

    5本文作者观点

    认为该厂安全部门意见是正确的。

    5.1根据化工生产性质、特点,该厂安全部门要求电除尘岗位操作人员防毒面具不离身,丝毫不过分,该岗位人员也应该做到防毒面具不离身。当然,佩戴什么防毒面具,可以商榷。我们知道,防一氧化碳的防毒面具除了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长管防毒面具之外,还有分量轻、体积小、便于携带的过滤式防毒面具。以这起事故为例,该电除尘岗位工人去现场检查,带上这样一付防毒面具完全不成问题。只不过现在不少企业的员工不愿佩带防毒面具,有的根本不配备,有的配备了也不佩带。这说明我们这方面管理水平差,对员工的要求低。结果出了问题,还搞不清对与错,反把正确的东西当作不合情理的,认为是在生搬硬套条条框框。

    5.2救人要讲科学方法,这是毫无疑义的。不讲方法就是蛮干,人救不出,弄不好反搭一条人命,此类案例,举不胜举。不讲科学方法的救人者,根本谈不上什么精神可嘉,不仅不能提倡,还要禁止。禁止不讲科学方法的救人行为,正是对人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用所谓不怕死的革命英雄主义取代科学的救人方法,是一种现代愚昧和无知,是对人的生命肆意践踏,绝对不能提倡。

    5.3在企业内部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那是决策者的事。过去我们提倡“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现在当然不能说过时。但是在安全生产的问题上,我们只能提倡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那种把“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与严格、科学的安全生产方针对立起来的作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必须是科学的,尊重客观规律的。我们的企业是社会主义企业,我们的生产目的是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水平的需要,这种生产目的决定了我们的企业绝对不能随意以人的生命作代价,这是很显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