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7日晨5时43分,茂名石化公司炼油厂调度通知质检室加工分析站采70#罐油进行分析。70#罐(2000m3拱顶罐,罐高17.55m,安全空高15.3m)内已装14.3m焦化装置粗汽油)。两名化验工于6时05分,分别去70#、69#罐采样。6时20分,另一分析工在采完69#罐样回班后,未见同伴返回,便又去找,发现其仰倒在70#罐顶斜梯口平台处,已不省人事。罐采样口盖仍开着,并冒着呛人的瓦斯,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1)70#罐焦化汽油气相部分含瓦斯量大、硫化氢浓度超高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后的当天上午在相同工艺条件下进行气相采样,硫化氢含量高达96.2g/m3。高出致命量的近百倍。
(2)生产调度在70#罐正在进焦化汽油的状况下,安排采样。违反了总公司《关于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中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3)各有关部门对焦化汽油瓦斯及含硫情况认识不足,管理欠完善,没有制定具体措施。
(4)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