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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布村煤矿“3.2”较大瓦斯(窒息)事故

2013-08-05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于都县布村煤矿2008年3月2日7时30分发生较大瓦斯(窒息)事故死亡3人,直接经济损失96.1万元。

  一、矿井概况

  于都县布村煤矿始建于1966年,原为县属国有于都县煤矿布村工区,2003年经县政府同意,引进广东老板一次性交纳500万元由广东老板长期承包40年。尔后,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在补交了矿产资源价款等相关费用后,按独立法人资格办理了相关证照。2004年进行了技术改造,设计能力为6万吨,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 2007年原煤产量3.8万吨。

  矿井斜井开拓,两个生产水平(+100m、+60m),一个开拓水平(+20m),一个回风水平(+140m),巷道式采煤方法。对角式通风方式,风井安装了2台22KW的主要通风机,总进风量为926.8m3/min,总回风量为935m3/min。绝对瓦斯涌出量0.20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2.11m3/t,相对二氧化碳涌出量4.92m3/t,为低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性。矿井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煤矿购买了ZH—15型化学氧自救器150台。

  事故地点位于煤矿+100水平南大巷5号石门B22沿煤上山。5号石门及上山于2007年8月施工,石门20米,上山巷道90米。2008年1月18日上山垱头工作面因温度高、春节放假等原因停工,停工时在石门开口处设置了永久密闭,密闭时上山风筒、压风管等未拆除,风筒直通顶部挡头。春节后于2月29日煤矿组织启封了密闭,对该石门巷道进行维修、换支架等,采用局扇通风方式逐段通风前进,至事故发生前只在石门进行了四个班次维修,没有对上山进行通风和维修。

  二、事故概况

  3月2日早班(0:00—8:00),+100水平负责人布置+100水平安全员5号石门的工作任务是检修,并下达了 “转上山检修、注意空气、风要通好”的《工单》。安全员带领3名矿工来到了5号石门,检查了支护等情况后布置了维修工作任务,随后安全员就到+100水平其他工作面去了。至早上7点10分快下班之前,安全员到5号石门检查,看到已修好了3对支架,验收完后,叫当班3名工人出去大巷(新鲜风流中),随后接通了通往上山的风筒,向上山通了风,就独自离开了。

  至8:10井底车场交接班时,安全员对前来接班的瓦检员及+100水平负责人说:“5号石门上山的风接上去了,你们要等下上去……在那里上班的3个人还没出来。”水平负责人和瓦检员听后就立即前往该工作面察看情况,当走到5号石门上山口时,就看到有人倒在上山中,距上山口1米多处有1人,头朝上,脚向下,侧卧在巷道右侧,往上1米多处有1人、再往上3米多处有1人都是头朝上,脚向下,侧卧在巷道右侧,见此情形,他们立即将3人救下石门平巷。随后该地点接班人员也赶到,一起将3名遇险者抬出大巷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同时叫人向地面报告。10:30分左右医务人员赶到井下5号石门口大巷,对遇险人员进行了施救,后将遇险人员抬出至井底车场,用人车送至地面后送往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3月19日,在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布村煤矿对死者的善后工作处理完毕,向每位死者家属支付了29.66万元抚恤金。

  三、事故原因分析

  ㈠直接原因分析:缺氧窒息死亡

  +100水平南大巷5号石门B22沿煤上山90米,从2008年1月18日至2008年3月2日该上山已停工停风45天之久,上山巷道聚集了大量高浓度的瓦斯等有害气体。2月29日启封后,煤矿没有按规定对上山进行瓦斯排放;3月2日早上7时10分,安全员对平巷维修工程验收后,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逐段排放瓦斯,控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而是违章直接接通了原留在上山的风筒进行通风,采取 “一风吹”的错误方法排放瓦斯;排放瓦斯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没有检查瓦斯,人员没有撤离到安全地点,上山排放出来的高浓度瓦斯,导致在平巷维修作业没有及时撤离的3名工人缺氧窒息死亡。

  ㈡间接原因:

  1.违章指挥是事故的主要原因。煤矿在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及按规定排放瓦斯的情况下,违章安排上山通风和作业。

  2、作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差,是事故的主要原因。3名维修工人未听从安全员的指挥,不但没有及时撤离,还违章进入到上山。

  3、煤矿安全管理混乱,特别是一通三防管理混乱,是事故的重要原因。煤矿管理层特别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对长期停工停风巷道形成瓦斯积聚的危险程度认识不足,存在麻痹思想,没有瓦斯排放意识,导致工作安排不到位,未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布置工作,未安排瓦检员跟班。

  四、应吸取的教训

  1.低瓦斯矿井负责人要提高瓦斯防患意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制定防治瓦斯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特别对长久停工停风的巷道恢复作业前一定要先制定安全排放瓦斯的措施并严格按规定落实,及时消除瓦斯隐患。排放瓦斯时,应由煤矿技术负责人主持实施。瓦斯排放作业必须由煤矿指定专职瓦检员、通风工、安全员按照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同时在现场操作,煤矿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

  2.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识灾避灾能力和自保与互保安全意识,时刻提醒员工克服侥幸、麻痹思想,及时制止冒险、违章行为,严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下井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