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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新城中高路道路工程“11.3”中毒和窒息事故

2013-08-19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空间作业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未对顶管作业人员实施必要的安全培训教育;未对现场直接作业人员实施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和第14条第1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10条第1款、第12条、第25条和《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21条和第41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

    (九)圣鼎天城公司不具备劳务资质,非法承揽劳务工程;将劳务工程非法转包给个人。其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和第9条第2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市政二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中高路道路工程项目部经理长期未能到岗履行相应职责;未对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

    (十一)中环监理公司对现场施工监理不到位,未监督发现劳务工程非法分包和转包行为;未有效督促分包单位及时整改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违规行为;在建设单位明确提出要求分包单位立即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未能及时下达停工令。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17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