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未认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3、何永伟,化州市水务局局长。未认真组织开展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长湾河水库污染影响水质变化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分管领导和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刘付有寿,化州市水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业务股(室)、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长湾河水库及长湾河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到位,对该电站管理混乱、制度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不到位等问题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余锡文,化州市水务局副局长,分管农电管理股。未认真组织、指导、督促业务股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长湾河水库及长湾河水电站事故隐患排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陈丕凌,化州市水务局农电管理股股长。对水电站生产安全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不深入,未发现该电站管理混乱、制度不落实、检修中长期操作不规范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不到位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7、唐凌鹏,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镇党委书记,对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镇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指导不到位,镇政府没有按全覆盖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吴浩光,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镇长,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不到位,镇政府没有按全覆盖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李伟荣,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委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企业未按全覆盖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企业底数不清,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张道英,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安监所所长,负责镇行政服务中心和安监所工作。对辖区企业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陈瑞飞,化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农、林、水工作。对分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对水库水质污染重视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在后续调查中,如发现以上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检察机关将依法立案查处。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议给予管理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李志伟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化州市辖区今年来发生3起较大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建议责成化州人民政府向茂名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建议责成化州市水务局向化州市人民政府和茂名市水务局作出深刻检查。
5、建议化州市中垌镇镇政府向化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6、化州市长湾河水库大面积污染问题,化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7日召开过整治工作会议,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整治责任。但从“11•29”事故发生后的调查看,整个水库污染整治情况没有任何进展。建议茂名市人民政府对该水库污染问题迟迟未得到整改另案组织调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水利水电行业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要切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化州市政府要深刻吸取“11•29”事故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下大气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省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切实落实“党政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牢牢守住发展绝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这条不能逾越的“红线”;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高度警醒起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加强各行业领域尤其是有限空间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促进各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遏制事故发生;要从基层基础抓起,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大检查力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化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元旦春节前后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茂安办〔2013〕159号)要求,认真吸取“11•29”事故教训,强化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立即组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尤其是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要重点排查作业现场通风、操作规程、应急等措施是否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设备设施是否配足,现场安全管理是否有序,是否落实专人旁站监督等。涉及到排污井、储浆池(罐)、储水池、反应罐等封闭和半封闭的容器或管道作业的单位,在清理或维修长期封闭的井(池、管、罐)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并做到先检测后施工,施工中随时检测监控气体变化情况,做好应对工作,抽查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知识,督促企业做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化州市水务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生产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包括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应急措施、作业现场危险因素、员工安全意识等在内的全员安全培训。尤其要对应急预案、施救方法进行重点培训,使作业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掌握安全常识,提高自救互救技能。
(四)进一步加强预案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提高企业应急保障能力。化州市水务局要指导、督促企业完善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预案,要根据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强化预案演练。要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行业特点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督促相关企业配备自救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作业或一旦发生事故时能顺利避险逃生。
(五)加快对长湾河水库污染源及污染物的彻底整治。化州市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水库水质污染问题进行排查,摸清底数,找准问题,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下大力整治长期存在的水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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