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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热力集团“10.13”排气井作业中毒窒息较大事故

2014-12-17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6、姜×,热力集团安全监察科科长。未经过安全生产培训,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对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没有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工作不彻底,安全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工作没有认真贯彻落实。没有督促基层单位建立和执行操作规程,没有督促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于有限作业空间的安全管理常识不熟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之有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罚款人民币 8000元 的行政处罚。

  7、王××,热力集团技术科科长。作为设计单位的法定负责人,在没有对现场资料掌握清楚的情况下,就进行工程设计。设计也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程序进行,没有出具设计说明书,习惯性的以图纸指导施工,对于整个工程也没有进行过技术交底,设计中没有提出维修维护方面的安全防护要求。施工文件未执行规范标准,设计时没有考虑排气井,运行时发现后,没有及时补充设计,也没有按照规范要求修改设计,口头指导施工单位,未考虑现场及周边的实际情况。出事故以后为了应付事故调查,造假补画图纸,对于有隐患的事故井存在负有直接技术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有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罚款人民币 80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对其进行党内警告处分。

  8、胡××,热力集团生产计划科科长。对于管网施工要求把关不严,未按规定组织人员进行竣工验收,不了解施工设计相关规定,不坚持原则,未按照规定组织供热管网的接收手续,就与开发商签订了验收协议,没有及时发现设计中没有高点排气,后续补建的有缺陷的排气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间接对事故井的存在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其进行党内警告处分。

  9、战×,热力集团供热科长(原安装公司经理),在任安装公司经理期间,对于施工管理不严格,对于承包单位的资质考察不严格,对于施工管理不到位,对于事故井的存在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之有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罚款人民币 50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对其进行党内警告处分。

  10、付××,安装公司副经理。作为阳光新城一次管网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不规范,与设计单位交接未办理正常的手续。在没有补充设计,图纸情况下,凭经验指导施工单位施工。对质量不闻不问,出事故后在明知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出具假的竣工图纸,不如实提供有效信息,对安全生产管理不重视,对于事故井的存在负有实际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之有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罚款人民币 80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对其进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张×,热力集团总工程师,分管供热运行工作。作为泰信供热所的分管领导,对于供热所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安全主体责任落的不实的情况不过问,缺乏监督指导,没有对有限作业空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不遵守国家安全规定和行业安全规定,没有严格督促和组织制订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不称职。出事故后,在明知没有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下,为逃避责任在维修员手册上补加了一页,写上了下地井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提供给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之有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罚款人民币 80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对其进行党内警告处分。

  12、王××,热力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主要领导的不合理分工没有及时提出明确的态度和意见,未能全面履行好对集团公司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也没有进行有效实际的安全监督管理,没有对有限作业空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强,没有对运行维护工人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之有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罚款人民币 6000元 的行政处罚。

  13、苏××,热力集团副总经理,分管技术科工作。对于技术科的管理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设计不按规范程序进行,偏执的理解为合情合理,符合行规。没有及时要求补充排气井设计,也没有按照规范要求修改设计,口头指导施工单位,施工文件未执行规范标准,疏于管理,出事故以后参与造假补图纸,并在图纸上签字,把日期补为2012年。对事故的发生不思过错,认识严重不到位,不配合调查,不具备技术管理能力,对于事故井的存在和公司的内部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之有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罚款人民币 80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4、赵××,热力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装公司工作。对安装公司的安全生产及经营活动监管不到位,负有领导不到位的责任,建议对其进行党内警告处分。

  15、卢×,热力集团总经理,热力集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企业法人主体责任落的不实。没有对有限作业空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安全培训教育严重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都没有经过专门培训教育,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证书。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没有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大检查、大整改活动,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责任,对于管道安装施工工程管理不到位,设计、施工验收都存在严重的违规现象,致使事故井的隐患存在一直到事故发生也没有人发现,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有关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上年度经济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对其进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现已被免职。

  16、闫××,建筑水暖安装队经理(主要负责人)。没有施工资质,没有办公场地,没有设备,没有人员,承包管网安装相关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设计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对于事故井的直接形成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之有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罚款人民币 5000元 的行政处罚。

  17、雷×,公用事业局供热煤气管理中心主任,对于热力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于热力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过培训教育未持证上岗等情况不掌握,不监督,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贯彻落实不到位,检查不够认真深入,在大检查大整改的活动中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行政警告处分。

  18、姜×,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分管供热煤气管理中心工作。对于热力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过培训教育未持证上岗,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贯彻落实不到位,在大检查大整改的活动中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的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提请行政问责通报批评处分。

  (二)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的不实,安全投入不到位,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对有限作业空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开展过有限作业空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相关活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活动流于下发文件,制订方案和召开会议,没有组织排查验收,经常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网安装项目设计、施工及验收管理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2、辽源市热力设计室,在没有对现场资料掌握清楚的情况下,就进行工程设计,设计也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程序进行,没有出具设计说明书,习惯性的以图纸指导施工,对于整个工程也没有进行过技术交底,设计中没有提出维修维护方面的安全防护要求,施工文件未执行规范标准,设计时没有考虑排气井,运行时发现后,没有及时补充的设计,也没有按照规范要求修改设计,口头指导施工单位,未考虑现场及周边的实际情况,出事故以后为了应付事故调查,造假补画图纸,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建筑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罚款人民币28000元的行政处罚。

  3、辽源市热力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管理不严格,将施工部分工程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体安装队,对于承包单位的资质考察不严格,对于施工管理不到位,施工管理不规范,与设计单位交接未办理正常的手续,在没有补充设计,未要求出具设计图纸,凭经验指导施工单位施工,安排完对施工后,对质量不闻不问,出事故后在明知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出具假的竣工图纸,不如实提供有效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罚款人民币28000元 的行政处罚。

  4、辽源市龙山区建国建筑水暖安装队,个体工商户,没有施工资质,没有办公场地,没有设备,没有人员,承包管网安装相关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设计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对于事故井的直接形成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之有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罚款人民币28000元 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

  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深刻吸取“10.13”排气井作业中毒窒息致3人死亡事故的沉痛教训,举一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和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及业绩观,坚决防止和纠正重效益、轻质量的倾向,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持发展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不可逾越的红线。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通过完善体制、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执法、严格考核、严肃问责,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尤其是基层、企业,牢牢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基础。

  (二)要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从根本上强化安全意识,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位置,牢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之以恒地狠抓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治理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认真持久彻底地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对有限作业空间的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尤其要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和应急演练,提高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监管力度,坚持完善“三级培训教育”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制度,切实持续改进和提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