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9日8时左右,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在排除二硫化碳冷凝管道堵塞故障中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9日在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住所:魏县宁魏线280公里处(路东);法定代表人:任顺记(2008年变更为张守书);注册资本:伍拾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2006年6月29日取得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冀)WH安许证字[2006]040159。经营范围为:木炭、二硫化碳生产销售。该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009年6月28日到期后,公司移至魏县宁魏线280公里处(路西)进行易地改造。2009年11月19日,该公司经营范围由原来的木炭、二硫化碳生产销售变更为木炭销售。该公司现有员工21人,设计5000吨/年二硫化碳。
2010年9月1日,邯郸市安全监管局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冀邯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0]59号),批准了该公司5000吨/年二硫化碳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同意该公司建设5000吨/年二硫化碳项目;2010年9月28日,邯郸市安全监管局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冀邯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0]74号),批准了该公司5000吨/年二硫化碳项目安全设施设计;2010年10月29日,该公司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评审,专家组对试生产方案提出了审查意见。但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县、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试生产方案备案手续,魏县安全监管局也未同意该公司进行试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共有南北纵向布置呈一字形的两条二硫化碳生产线。2013年3月29日上午,北炉(北部生产线)自南向北第3个脱硫器至二硫化碳冷却器之间的管道发生堵塞。8时左右,当班炉火工孙贵新爬上冷却水池池壁(距地面约1.6米高,水深约2米),打开堵塞管道疏通口泥土封堵对管道进行疏通作业,管道中逸出的有毒气体致使孙贵新中毒昏厥后掉入冷却水池中,技术员张国春、炉火工朱忠礼发现孙贵新落水后,在呼叫救人的同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上前施救。朱忠礼中毒昏厥,掉入冷却水池前面的二次脱硫小冷却池中,张国春感觉存在有毒气体后顺冷却水池边沿跑出,中毒昏厥在冷却水池北边道路上,后自我苏醒。加磺工江德发现三人中毒后呼唤救人。当时,在办公室的经理张兰堂与正在卸煤的筛碳工郭巧红、姚清芬听到呼叫后,也先后赶到现场救援。张兰堂、郭巧红、姚清芬前去施救时,同样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均中毒昏厥。郭巧红、张兰堂掉入小冷却水池中,姚清芬摔倒在加磺操作通道上,昏沉中自行爬出,二次昏厥在水池北边道路上。闻讯赶来救援的任顺记等人将张兰堂从水池中拉出,并将张兰堂、姚清芬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二)事故救援情况。
消防队赶到现场后,将郭巧红、孙贵新和朱忠礼从水池中救出。孙贵新、朱忠礼、郭巧红先后死亡,张兰堂、姚清芬住院治疗,本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轻伤。
(三)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孙贵新,男,66岁,魏县边马乡边南村人;朱忠礼,男,60岁,魏县边马乡朱村人;郭巧红,女,40岁,魏县牙里镇西南庄村人。
轻伤人员:姚清芬,女,46岁,魏县牙里镇西南庄村人;张兰堂,男,55岁,魏县东代固乡后罗庄村人。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炉火工孙贵新在发现管道堵塞后,没有及时向厂方报告,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打开运行中的有毒气体管道疏通口泥土封堵,对堵塞管道进行疏通作业,造成硫化氢、二硫化碳气体大量泄漏,吸入有毒气体后中毒昏厥跌落水池中,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朱忠礼、郭巧红、张兰堂、姚清芬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盲目施救,先后中毒昏厥,致使事故扩大。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未履行备案手续,非法组织生产。
2.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职工安全意识差,缺乏最基本的专业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魏县牙里镇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
4.魏县安全监管局落实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违章作业、盲目施救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孙贵新,男,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炉火工。安全生产职责不清,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对堵塞管道进行疏通作业,导致管道中的有毒气体逸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2.张兰堂,男,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安全。对公司未建立健全“三项制度”、未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不落实和非法生产负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未对施救人员提出安全防护要求,也未对正在运行,溢出毒气的设备采取任何措施,盲目指挥,违规施救,致使事故扩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张守书,男,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代表。是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对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4.边春刚,男,中共党员,魏县牙里镇人大主席,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协助安委会主任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牙里镇党政联席会议安排,其从2013年1月31日起至今,全面负责该镇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该企业监管不力,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王继勇,男,中共党员,魏县牙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牙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镇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分工不明确,调整分工不及时,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母庆标,男,中共党员,魏县牙里镇政府西南庄包村干部。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位于西南庄村辖区,属其分包范围之内。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对该企业非法生产行为失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姚丽敏,女,中共党员,魏县牙里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对该企业非法生产行为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 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李健,男,魏县安全监管局危化科科员,重点负责张二庄镇、牙里镇、双井镇危化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对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的情况不了解,监管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李明,男,魏县安全监管局危化科负责人,负责全县危化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对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的情况不了解,监管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建议由魏县人民政府按照关闭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魏县辖区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2.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和自救能力。
3.魏县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对企业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
4.全市要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依法依规,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停业的一律立即停业,应处罚的一律高限处罚。要形成合力,严格监控,防止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