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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1•4”重大煤气中毒事故

2015-01-13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擅自开工的项目予以制止,对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不力;工业促进部门对“三定”方案的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普阳钢铁公司“1•4”事故瞒报没有及时发现。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企业违反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和企业未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施工、投运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普阳公司移送司法机关、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的人员。

  (1)郭恩元,中共党员,省人大代表,普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党委书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建议罢免其省、邯郸市和武安市三级人大代表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

  (2)张富贵,中共党员,普阳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2010年1月5日因涉嫌不报、瞒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3)石跃强,中共党员,普阳公司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抓全面工作。2010年1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石文彦,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副书记。参与事故瞒报,建议撤销副总经理职务、开除党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2009年年收入80%的罚款,计8万元。

  (5)张连所,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参与事故瞒报,建议撤销副总经理职务、开除党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2009年年收入80%的罚款,计8万元。

  2.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责任人员。

  (6)刘清林,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安全部长,机关党支部副书记。2010年1月6日,因涉嫌不报、瞒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7)石金根,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8)武保成,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南坪钢厂厂长。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9)王用生,普阳公司南坪钢厂运转工段段长。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10)裴庆峰,普阳公司南坪钢厂安环科科长。2010年1月6日,因涉嫌不报、瞒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1)王建红,普阳公司南坪钢厂气管站站长。2010年1月9日,因涉嫌不报、瞒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2)石剑飞,普阳公司南坪钢厂转炉工段段长。2010年1月13日,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

  (13)刘建林,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湖塘村人,三叶公司武安项目部经理,负责普阳公司炼钢二厂2号转炉煤气管道安装项目。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由江苏省建设厅吊销其《建造师资格证》。

  (14)刘建华,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班竹村人,三叶公司武安项目部具体施工负责人、资料员,负责普阳公司炼钢二厂2号转炉煤气管道安装工程施工。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15)史志敏,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湖塘村人,三叶公司武安项目部施工人员。2010年1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普阳公司行政处罚建议。

  (1)瞒报“1•4”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第37条第3项规定,分别处以170万元、150万元,共计320万元的罚款。

  (2)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期间共发生4起事故,死亡6人,全部瞒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第37条第1项规定,对4起瞒报的事故分别处以110万元、15万元,共计500万元的罚款。

  2.对三叶公司行政处罚建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责成武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的其它问题进行处罚。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70万元的罚款。

  (3)三叶公司是2010年1月3日煤气中毒死亡2人事故的责任主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第37条第1项规定,建议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分别处以110万元、15万元,共计125万元的罚款。

  (4)建议由江苏省建设厅吊销三叶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郭丙生,中共党员,阳邑镇政府综合治理协调中心副主任。受委派调查核实普阳公司“1•4”事故,未认真了解事故的伤亡情况,未尽到职责。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李海生,中共党员,阳邑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普阳公司“1•4”事故未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死亡人数失察,对普阳公司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发生的4起事故死亡6人均未上报问题失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王学书,中共党员,阳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普阳公司“1•4”事故未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死亡人数失察。对普阳公司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发生的4起事故死亡6人均未上报的问题失职,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张治华,中共党员,阳邑镇党委书记。对普阳公司“1•4”事故未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死亡人数失察。对普阳公司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发生的4起事故死亡6人均未上报的问题失职,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安秋生,中共党员,武安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副书记。该局对普阳公司未经环评建设的项目,下达了停止生产、罚款、补办相关环评手续等处理决定,但对普阳公司逾期未停产,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翟增军,中共党员,武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党组书记。普阳公司未立项开工建设的项目,发展和改革局未按照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对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不力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李保明,中共党员,武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副书记,工业促进局局长、民营企业工委书记,全面负责工促局的工作。对“三定”方案的职责履行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武枝森,中共党员,武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分管地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未按要求对“三同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普阳公司“1•4”事故的发生和瞒报失察,对普阳公司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发生的4起事故死亡6人均未上报失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9)韩苏生,中共党员,武安市政府副秘书长,武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未按要求对“三同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普阳公司“1•4”事故瞒报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张俊生,中共党员,武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负责环保工作,分管环保局。在武安市环保局对普阳公司环保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问题上,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魏彦军,中共党员,武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监局。对普阳公司“1•4”事故瞒报失察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任西山,中共党员,武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负责发展和改革工作。在发改局对普阳公司南坪钢厂违规建设项目监管不力的问题上,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孟广军,中共党员,武安市委书记、市长。对普阳公司“1•4”重大煤气中毒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诫勉谈话。

  (四)武安市国土资源局。

  普阳钢铁公司违法占地问题,已于2009年10月由国务院纠风办责成河北省政府纠风办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已呈报国务院纠风办,待国务院纠风办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鉴于此起事故伤亡严重,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责成武安市人民政府向邯郸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鉴于此起事故伤亡严重,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责成邯郸市人民政府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管理。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6号令),加强施工作业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确保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施工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建设单位使用。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冶金企业要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炼铁安全规程》和《炼钢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建全企业危险源和危险点台账,完善安全报警系统(如危险气体监测、报警及远程监控等),并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尤其要加强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在煤气设施施工或检修作业前,绘制煤气管网图,制订文字性方案,采取可靠隔断措施。

  (三)制定相关专业管理制度。冶金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相关专业的管理制度,加强交叉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交叉作业方案,完善现有的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生产操作等规程。

  (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完善安全报警系统(如危险气体监测、报警及远程监控等),并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针对高危企业农民工居多、安全意识差、文化程度低的突出问题,各有关企业要进一步树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严把项目准入关。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要严把土地使用、环境评价、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治理违法违规项目。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积极帮助、督促企业补充、完善冶金企业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加大项目建设和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确保项目建设与施工处于受控状态。

  (七)进一步加强事故报告工作。武安市政府要进一步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企业瞒报事故的深层次原因,加大对瞒报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修订《武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08〕39号),把职业中毒事故纳入报告范围,有效杜绝事故瞒报、迟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