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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鸿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5.11”窒息死亡事故

2015-02-13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鸿港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35号,在秦港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装卸工程。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许可经营项目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资质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3月4日),一般经营项目(项目中属于禁止经营和许可经营的除外)装卸服务。公司现有职工:1987人,其中管理人员106人,取得专职安全管理资格的33(包括企业负责人)人,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指挥工)的398人,船舶水手74人。公司法人左爱民,女,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略),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吉星里9。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5月11日夜班,管理二部劳务六队接到杂货公司矿石队清理矿石装车楼缓冲仓积料的作业任务,当班值班长彭树军派矿石清理班乙班负责此项作业,20时左右乙班班长张子威带领员工马长青、马长春、马铁柱到达作业地点,在开始作业前与装车楼司机联系,给设备断电、挂牌,然后登上装车楼顶部拉好急停,挂好清料牌,通过对讲机与装车楼司机联系,确认作业前的准备工作都已经完成后,告知一同去作业的员工系好安全绳、注意舱内作业危险等事项,然后开始作业,当时缓冲仓内周围积料大概有200多吨,四个清仓作业人员分两组,张子威和马铁柱一组,马长青和马长春一组,其中一组下缓冲仓清理矿石粉,一组在上面监护,大约十分钟左右轮换一次班,作业至22时20分左右,第四次清理积料时,轮到张子威和马铁柱下仓清理积料,马铁柱和张子威下到缓冲仓内作业刚几分钟的时间,正在清理作业过程中,矿石粉积料突然滑落,马铁柱被滑落下来的矿石粉积料冲击后与矿石粉一同向仓底滑落下去,张子威被矿石粉积料埋至大腿处,在缓冲仓顶部平台上负责监护的马长春和马长青看到舱内发生的突然情况后,迅速向外拉系在马铁柱和张子威身上的两根安全绳,马长青拉的是系在马铁柱身上的安全绳,发现安全绳不知何故已经与马铁柱拉脱,马铁柱未被拉出来,随后马长青帮马长春把张子威拉了出来,张子威出来后马上用对讲机呼喊装车楼司机放料,把人和积料一起放到了火车皮里,三人到车皮上把马铁柱救出来以后,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请求救援,并逐级上报了公司领导和秦港股份公司安监部。

  (二)事故救援情况。

  鸿港公司董事长、法人左爱民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责成公司总经理崔敏启动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对现场进行保护。鸿港公司总经理崔敏于5月11日晚上11时多,组织带领分管领导和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联系港口医院请求全力抢救伤者,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保护。秦港股份公司安监部将事故情况,于2013年5月11日23时10分,以快报的方式,上报了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

  120急救中心救护车于22时55分左右赶到事故现场后,将伤者马铁柱送往港口医院进行抢救。伤者马铁柱经港口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2013年5月12日凌晨2时25分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马铁柱,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46岁,身份证号(略),汉族,群众,初中文化,鸿港公司(职工)清扫工,秦皇岛市抚宁县石门寨镇南林子村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包括:事故处置、现场抢救、医疗费、现场清理、抚恤金、赔偿费用、一次性生活补助、丧葬费等)。

  四、事故等级、性质和原因

  (一)事故等级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事故单位材料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综合分析认定:

  直接原因。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护不到位,在清理缓冲仓内矿石粉挂料过程中,安全绳脱扣,导致清理工人被滑落下来的矿石粉积料冲击后,随着滑落下来的矿石粉积料一同向仓底滑落下去,酿成事故。

  间接原因。

  鸿港公司对清扫作业的综合管理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在检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工人安全绳拴系不牢固的问题),对缓冲仓矿石粉挂料随时会出现滑落的危险情况估计不足,未能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鸿港公司职工马铁柱,主要负责清(理)扫工作。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清(理)扫时未采取有效地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2、鸿港公司管理二部劳务六队班长张子威,主要负责当班的工作安排、生产安全,人员管理、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张子威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及作业人员生产作业安全检查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鸿港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3、鸿港公司管理二部劳务六队安全员程立,负责本队的三级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管理工作。程立对本队的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鸿港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4、鸿港公司管理二部劳务六队队长白顺利,负责本队的全面工作。白顺利对鸿港公司管理二部劳务六队的清(理)扫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鸿港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5、鸿港公司管理二部安全主管张育一,主要负责公司管理二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张育一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部门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鸿港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6、鸿港公司管理二部经理杨庆仲,负责公司管理二部的全面工作,对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鸿港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7、鸿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经理关越,主要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导落实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鸿港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8、鸿港公司总经理崔敏,负责鸿港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鸿港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二)对企业法人的处理建议。

  鸿港公司董事长、法人左爱民,履行法人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上年度收入(4.2万元)30%即1.2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鸿港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检查不到位,导致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建议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企业处以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总结本次事故血的教训,鸿港公司要在全公司范围内对此次事故进行通报,认真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让每一名职工都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并立即组织一次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为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在今后工作中必须严格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鸿港公司要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企业作业场所的特点,切实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了解和掌握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杜绝或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鸿港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企业要针对作业现场的每道工序、每个作业场所,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时刻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达不到安全条件不生产,从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鸿港公司要完善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要针对缓冲仓清(理)扫的工作特点,修改和完善清(理)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避免由于职工本身的操作不当而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发生安全事故。